梅梅重婚了,看守所的室友却笑了!
梅梅与小波是夫妻,两人结婚十多年了,有一儿一女。但是两人的感情很差,梅梅做事总是慢半拍,小波疑心重、脾气差,经常动手打梅梅。
那天在地里干活,梅梅和邻村的农户说了几句话,小波回家质问梅梅是不是和那个农户相好?这当然是无中生有的事,梅梅否认,但小波不相信。等到晚上九点多,孩子睡了,小波把梅梅拉出屋门,在院里抽出自己的皮带开始教训梅梅,让梅梅承认和那个农户相好。梅梅越不承认,小波越愤怒。
梅梅被皮带抽得身上出血了,小波没有停手的意思。梅梅满院跑,一边跑一边哀求小波,可是她越是哀求小波越愤怒。梅梅直接跑出家门,跑到大街上喊“救命”。
梅梅的叫喊声把几个邻居们叫了出来,有位大娘上去阻拦,小波已完全不顾及邻居的情面,一把推开了大娘,大娘一个趔趄,差点摔倒。大家看了这种情况也不敢上去劝架了,小波倒是越打越起劲。大家看着梅梅哭着抱着头满街跑,无处躲藏,却又不敢上去帮忙。越劝小波打得越狠,最后邻居都回家了。
孩子被外面的哭声惊醒,出门看到爸爸又在打妈妈,上去就抱着爸爸的腿,小波一脚把孩子踢开了。这时的小波已无人能阻挡了,他就像野兽一样,逮谁咬谁,逮谁打谁。
打了一个多小时,小波打累了,回家倒头就睡。孩子上去抱着梅梅哭,“妈妈!我们离开这个家吧?我怕爸爸把你打死。”梅梅想死的心都有,但是看着孩子却又不敢踏出那一步。梅梅想到了离婚,可是没有了娘家人,离婚了去哪里呢?不离婚真的有可能连命都没了。
第二天梅梅向小波提出了离婚,小波轻蔑地笑了笑说:“就你这样还和我离婚,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长什么样,除了我要你,没人要你。”“就算没人要我也得离婚。”梅梅坚定地说。小波丢下一句“想离婚赔我五十万的精神损失费我就签字”就走了。
邻居大娘来看梅梅,浑身的条形血印。大娘无奈地摇了摇头“命啊!受苦的命啊!”梅梅说“我想离婚大娘,可是他不同意,说是让我赔他五十万才同意离婚”。大娘摆摆手,“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他是不可能让你把孩子带走的,就小波的脾气,你不在家,孩子的日子怎么过?你要多想想孩子,不能只为自己活啊”。
梅梅的伤还未痊愈,因为梅梅没给小波盛饭,小波把梅梅捆在树上用皮带抽,用棍子打。这次就算邻居们听到梅梅的呼救也无法阻拦了,小波把家的大门反锁了。其实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无法改变的现状。
梅梅知道小波不会给自己离婚,就去找了村长。村长来了,小波满脸堆笑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打梅梅了。可是只有鬼相信他的保证。到后来梅梅再找村长时,村长都开始找理由推脱了。小波看村长不再来了,变本加厉地虐待梅梅。
终于有一天梅梅忍不住了,她告诉十六岁的儿子,自己要走了。尽管儿子舍不得妈妈,但是他也希望自己的妈妈活着,好好的活着。
梅梅走了,被一家好心人收留,在人家家里面做保姆。慢慢地男主喜欢上了梅梅,两人没有领证,就这样搭伙一起过日子。
在这期间,梅梅一直不间断和自己的孩子联系着。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无论走到哪里都牵挂着孩子。
一次儿子给梅梅打电话,“妈!你在~还好吧?”这句话被小波听见了,他特别开心,终于知道了梅梅的去处。小波问儿子梅梅的具体位置,儿子当然不会告诉他。
小波跑到~,到处打听梅梅的下落。梅梅长得大眼双眼皮,深眼窝,眼神呆呆的,瘦瘦高高的个子,皮肤黝黑,肤色与非洲人无异。这么有特点的一个人,小波用了一周时间就找到了梅梅。
当小波出现在梅梅家门口时,梅梅以为自己出现了幻觉。小波一脚踹过来,梅梅知道就是他。小波的第二脚直接被男主挡了回去,男主警告小波不许欺负梅梅。小波看情况不妙,直接溜了。但是他怎么会轻易饶了梅梅,梅梅是他的奴隶,竟然给他带了绿帽子,他是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的。
小波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从小波的描述,梅梅与他并没有办理离婚证,又与他人一起生活,形成事实婚姻。梅梅触犯了刑法的重婚罪。
公安机关抓了梅梅,到了看守所大家问梅梅什么罪名,当她说出“重婚罪”时大家都笑了,她的长相是看守所里最不像重婚的。但当她说出自己的经历后,没人再笑得出来。
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小波确实一直有家庭暴力,这是导致梅梅出走的根本原因。
三天后公安机关释放了梅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
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从重婚罪的法条还有司法解释看,梅梅确实触犯了刑法,但为什么公安机关会把梅梅释放呢?
我们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梅梅的情况就属于第一种。从看守所离开时,梅梅已暗下决心,无论如何都要和小波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