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和谐社会  打击传销 远离非法集资

2018-05-25  本文已影响0人  苏向东众创云联

共创和谐社会  打击传销 远离非法集资

           

近年来,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和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和传销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集资和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在暴利驱使下,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铤而走险,开展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近几年发生的“黄金佳”、“E租宝”、“善心汇”、“善林金融”、“云联惠”等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件,影响范围之广,涉案金额之高,让人瞠目结舌,导致众多参与投资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集资活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行为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以往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都是借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股票配置、贵金属交易、私募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开发、民办教育、养老、种植养殖等名义,发布传播涉及高额回报、集资或变相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吸储,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以单位或个人出具存单、借条、信用凭证以及吸收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老百姓经济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网络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具体表现在: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和传销行为,需要各级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都能积极投身到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中来,认真学习和掌握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特征,切实认清非法集资和传销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增强防范意识、理性投资意识,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记“你惦记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惦记的是你的本金”。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三思而后行,多向专业机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对不熟悉的理财项目或公司要多问几个“为什么”、符不符合常识,究竟有没有权威部门的批准,经营范围有哪些,到底违不违反国家法律,决不轻信高额利息的许诺,真正做到珍惜辛苦钱、守好血汗钱,坚决打击传销、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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