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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七)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明(一)

2023-07-31  本文已影响0人  世界有那么多人

首先来说说明代的立法思想。

一是坚持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 最早见于 《尚书. 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明代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 有意识地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他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不可偏废, 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 他强调礼刑并重,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 同时德对刑也不再有制约作用, 而只是刑的目的, 即既可以 "先教后刑" 也可以 "先刑后教"。

这种变通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原则沿着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 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并对明清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是"重典治世" 与"重典治吏" ,严历打击官员贪腐。

(1) 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大明律 .名例》规定: “几律自颁降日为始, 若犯在前者, 并依新律拟断。”

(2) "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 原则,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项, 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 牵连范围较狭。

而明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 此即重其所重。

对于 "典礼及风俗教化" 等一般性犯罪, 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从轻处罚, 此即轻其所轻。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 "轻罪" ,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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