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3
所售商品价格与货架标签不符构成消费欺诈
【审判规则】
消费者在销售者经营的场所购买文具时,使用手机拍摄了该商品货架上标签标注的价格,而在付款后消费者发现所付货款与货架标签上的价格不符。在此种情况下,销售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售卖的该商品在短时间内更换了价格标签,亦未对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销售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向消费者支付所购商品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为: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3.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4.以虚设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标价签、价目表等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等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感想:其实我没有想到最高院公布的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会如此的小事一桩,但是这也是以小见大,让我们更重视对自我权益的维权和保护。熟读相关的权益保护真的还挺有意义的。
此案例中可以熟记一次欺诈情况的法条,关注具体有哪些情形。
今天也可以说是假期打卡的第一天,有一些太满了吧!而自己状态又没有完全调整过来,但我更希望的是自己能先养成习惯,再慢慢去抠效率,方法等。
比如第一天,就太困了,任务未能完全打卡成功,听的质量也不高,题库未能刷到,明天要更认真才好。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