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传播制毒方法应尽早入刑

2020-06-29  本文已影响0人  俞文杰

对于毒品犯罪问题,我国一直保持零容忍、严打击。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趋势整体向好,但作为整个毒品犯罪链源头的毒品制造犯罪情况却更为复杂,出现了制毒工艺流程的新变化。据报道,某地曾因冰毒产量过高导致价格由原来的每公斤25万跌至不足3万。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当某种化学品被列管后,一些科研和化工企业人员以合法职业为掩护,从非列管物质中挖掘可替代物质进行合成,不断将原料向前推移,提高了制毒的生产技术,加大了国家监管难度,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此类新型制毒工艺存在原料管控难、方法传播限制难、工艺研究打击难等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应对,将给禁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为从源头管制毒品的化学合成,我国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不断新增累计列管了3类32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对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许可条件均作出严格规定。然而,通过化学反应方式来合成毒品,本就存在合成途径不特定、实验过程较隐蔽等特点,监管打击难度较大。而规避列管化学品的制毒新工艺一旦广泛传播危害无法预料,且相关人员若不能有效监管,也难以确保其不以该方法继续制造毒品、不传播制毒方法。

由于缺少禁止研究制造毒品方法的相关立法,对以非易制毒化学品为原料、配剂化学合成毒品的,当前基本上仅能对其中研究成功的以制造毒品罪来定罪论处,使得对“合成毒品”的管制呈现一定的被动局面。

因此,探索一个能适应新时期制造毒品犯罪的有效打击政策,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面对新时期制毒犯罪的这一变化,应以多元、全面和全链条的思路调整惩防对策。

一方面,应完善污水收集分析体系。制毒犯罪行为在过程中或多或少会遗留诸如气味、污水等痕迹,可根据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水检测体系,如针对制毒活动常涉及的化学反应原理,对城市污水系统、大自然水循环系统等选取不同位置、流向的水进行特定物质检测,争取准确把握区域毒情的实时变化。

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化学实验场所监管力度。实行实验场所责任人制度,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的管控,将其纳入专业网格巡查事项清单,切实落实好化学品采购、使用、废弃等台账记录,对企业所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量和去向等信息进行详细备案,对搅拌机、加热装备等制毒常用设备定期开展检查。

最重要的,是应尽早将研究传播制毒方法纳入刑法规制。当前制造毒品罪只对制造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对研究传播制毒方法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不仅有争议,处罚也相对偏轻。为此,应适时推动将研究传播制造毒品方法纳入刑法规制体系,完善构罪条件等方面标准,提高刑罚尺度,加大对不法个人或企业研究传播制毒方法行为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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