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权讨个公道(王晓春)
数学课代表找到班主任说:‘吴X把我的随身听的电池偷走了,你要让他赔给我!吴X两周前借了我的随身听,后来又借给了别的班级的一个人,那个人是个痞子。我就找他,让他要了回来。打开了盒盖才发现,里面的两节电池没有了。我下去去找吴X赔,他不但不赔电池,还说还给我时,电池在里面,我无赖他。我的电池是日本进口的,一节就是一百多块钱。你一定要让他赔我的。他不陪我,我就让他爸爸赔。’
老师问:“你怎么就断定是吴X偷了你的电池呢?你有什么证据吗?你当时也没有打开看看?”
“我把随身听要回来了,就放在家里,一直也没有动,今天才第一次拿出来,就没有了电池,自然是他偷去了。即使不是他偷的,也是他借给我的那个痞子偷去了,那还是他的原因。”
老师于是教导他说:‘你是高二学生了,学过法律常识,最简单的一条,你说别人偷你的东西,你应该拥有证据。没有证据你就在班级里面公开地指责吴X偷了你的电池,你这样是违法的。’
“那你让他赔我一半,我自己认一半,这样可以了吧?”课代表说。
老师就继续进行“法律与道德教育”:“咱们换个角度想想看,要是你是他,你是不是愿意接受这100元的赔款安排呢?如果接受了,别人会说肯定是你拿了电池,不然不会傻乎乎地赔这100元的冤枉钱,如果不接受,老师强行逼迫着他赔,那不等于逼他承认偷了人家东西吗?那老师也就是在犯罪了啊,诬陷罪啊。……如果吴X愿意出100元给你,那是因为他借了你的随身听用,他感谢你曾经给了他这份帮助。现在是他在你困难的时候来回报你,而不是他必须赔你这100元。你明白了吗?”
“那我这电池怎么办?”课代表不再坚持要吴X赔偿了。
老师说:‘电视的事情,我想对你只能是个教训。让你记得以后在借出借入过程,一定要当面验证好物品的玩好程度。至于其他事情,我今晚和你父亲电话说清楚,相信他会理解的,也不会过分责备你。’学生的气消了,走了、
教师最后总结道:“凭直觉,我感到可能是那所谓的“痞子”学生做了电池的手脚,也不能排除吴X拿下电池的可能。然而,我的这个课代表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素养的一般,法律知识上的贫穷,却不得不让我为他担忧。已经是十七八岁的人了,接受了这么多年的教育,竟然如此幼稚荒谬地处理与同学的这种矛盾,这样,他到了社会上,又怎么处理好和别人的关系呢?整个这件事中,贯穿始终的,实际都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而具有这样思想的学生,在我们的校园中,不是很少,而是越来越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点评: 他有权讨个公道
请先替这位数学课代表想想。
他丢了电池,又受到老师一大堆的“法律知识”教育,“道德素养”教育,并被扣上“以自我为中心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帽子。
他倒霉不倒霉?
而那位不经主人同意随便把人家东西转借给别人的吴谋,有盗窃嫌疑的吴谋,却“安然无恙”,一点事都没有,这公平吗?
不错,这位课代表没有权利随便说人家偷了他的东西,更没有权利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别人赔偿。
但是,他有权利要求教师查明真想,他有权利要求找回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即使最后此事无法搞个水落石出,他起码也有权利要求吴谋给他道个歉。
这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怎么会是“极端个人主义”?
毕竟维权过火是一回事,该不该维权是另一回事。
莫非吴谋和那位所谓“痞子”反倒是“集体主义者”,反倒懂法律?
我若是班主任,我当然要提醒(注意是“提醒”,不是“教育”)这位数学课代表,你没有证据,现在不能说人家“偷”,也不能要求人家赔偿。
但是接下去我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破案”,而不是教训这个可怜的孩子。他是受害者,我必须站在他这一边。他当前的主要任务不是“提高觉悟”,而是“维权”,我得帮他讨回公道,而不是急于教训他。
如果我不能“破案”,我会向他道歉---我无能。
但是我起码要使吴谋给他赔礼,决不能让吴谋逍遥事外,而让受害者丢了东西又挨说。
难道班主任只管教训学生,却没有替孩子做主的责任?
恕我直言,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有“避硬就软”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