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笔记及思考

第39周问答:竞争从来都是无孔不入的

2017-11-25  本文已影响14人  爷有蔓草

一、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法庭上的竞争从来都是无孔不入的

1、法庭上的竞争从来都是从多个角度进行、无孔不入的。

法律规定得再明确的事,也可以努力在原则是否运用的问题上做抗争。法庭的辩论在一个领域好像减少了,在另外一个领域又增加了。竞争的成本没有减少,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

2、美国的反垄断法执行者,在过去100多年来自信心下降了

过去大量被认为是只要用本身原则,就可以判断是非对错的商业行为,现在的反垄断法执行者,认为应该动用理性原则、合理原则来做出判断了。

3、怎么样判断理性原则或合理原则?

必须考虑:

所有这些都必须考虑在内,但若把所有这些都考虑在内,则整个理性原则或合理原则,也就变成空洞无物的原则了。


二、假阳性错误和假阴性错误:监管者应以守住底线的方式监管市场的比 较。

对市场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管理者,应该明白:他们所犯两类错误所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1、第二类错误后果更严重

一刀切地禁止一种初露萌芽的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后果,比放任这个新生事物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要大得多。

2、让子弹飞一会儿

反垄断法的执行者或监管部口应该尽量克制自己,以包容的、守住底线的方式来监管市场。


三、不同经济学派对反垄断法的不同看法

1、黑板上的经济学派

哈佛学派(及其前身剑桥学派),对市场上的竞争现象采取相对静态的分析方法。在数学上很优美,在黑板上能自圆其说,但跟现实差距很大。

2、从现实出发的经济学派

竞争本来就是野蛮生长的野草,而不是一朵娇嫩的鲜花。

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可取的,它根本没有资格成为理想竞争的模型。

供应者只和供应者竞争,需求者只和需求者竞争。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是不竞争的。


四、本身合法原则可以给商人一种确定性

周一讨论本身违法原则,有些商业行为只要做了就一定是违法的,周一的思考题:

换个角度来看问题,能不能改变一下观念,倒过来把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为本身合法 (Per Se Legality) ,商人只要做的是这件事情就一定合法,谁也不能够挑战,有没有这样一种一定正确、本身合法的商业行为?

薛兆丰老师认为可行:


五、让子弹多飞一会,避免假阳性腊误

周二问题:

你能不能在生活当中举一个例子,是你可能犯第一类错误 (假阳性错误),同时也可能犯第二类错误(假阴性错误)的,而你更需要避免的是其中一种错误,你能不能举一个这样的例子?


六、反垄断法官应该专业化而不是通才化

周三问题:

现在全世界有超过9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了他们的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政策,但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政策做好事的同时也会做很多坏事。有什么办法可以尽量减少反垄断法做错事的可能?

某同学答案:

薛兆丰的补充


七、知识不一定为社会带来进步

周四的问题:

知识是不是一定会为社会带来进步?为什么?

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Coase)在谈到反垄断法的时候,对这个问题持有否定性的答案,他说:

历史上很多反垄断法的案子,都是涉及金额巨大的案子,所以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积极性要在学理上替自己辩护。他们会花很多钱请经济学家来替自己找理由,结果,这就会逼得经济学家,在一些本来就没有答案的问题上,假装自己知道答案。在一些本来无关宏旨的问题上,然有介事地吹毛求疵、无事生非。


周五辩论

在第112讲《婚姻经济学》那一讲里,我们提到经济学家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 对谈恋爱找对象的看法,那就是适合结婚的对象不可能是唯一的。如果是唯一的话,茫茫人海,而人生苦短,两个人根本不可能见面,遇到一个差不多的就行了。本周讨论假阳性错误、假明性错误时又说,宁可放过也不要选错,选错了就天天都难受了。

我们现在就来辩论一下,谈恋爱找对象到底是标准高一点好还是低一点好?

正方认为:

谈恋爱找对象标准不应该过于完美,适合你的恋爱对象其实有很多,有很多种过日子的方法都不错,差不多就行了。

反方认为:

谈恋爱找对象应该高标准、严要求,放过了机会损失并不太大,但选错的话就会天天都别扭,所以谈恋爱找对象要特别小心,不能将就。

我还是认为正方更有道理,事实上,大部分人在现实中就是这么做的。怎么算讲究,怎么算将就,也是因人而异。所谓标准、要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差不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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