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王婷灏,中原焦点团队讲师、心理咨询师,持续原创分享第1641天,2023年5月30日
收养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注意:
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须共同送养;
单方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以单方送养;
未成年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必须年满30周岁。
其它规定: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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