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婚姻育儿法律

离婚协议中涉及孩子抚养问题的“条款”该如何约定?(下)

2019-03-24  本文已影响18人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上几期文章,我们讲了关于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相关问题。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印象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很多人关于的一些问题,就是:探视权、子女改姓氏、子女证件及子女财产交付的问题。

探视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孩子的探视权利。然而,探视权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对探视权行使的约定过于粗糙简单,导致探望子女过程中屡屡产生纠纷。

所以笔者建议尽量将涉及探视权的行使具体化,明确约定次数、时间、地点或方式等。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不便,也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8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需尊重孩子意愿。如下表述可作参考:

1.男方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为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具体安排为:每月双周周日上午**点至下午**点 。探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带子女外出游玩、到男方住所居住等。男方探望子女前,需提前电话或短信通知女方,女方应充分保障男方享有探视权利。男方本人或男方父母对孩子的接送行为,视为男方的探视行为。

2.如遇男方及其家庭的红白喜事,男方可于当日行使探视权。针对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男女双方陪同子女的时间各占一半。

3.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探视时间、方式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子女姓氏的更改

当子女并非随自己姓氏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大多希望离婚后将孩子改随其姓,所以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离婚后协助办理子女改姓氏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姓氏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不应受到强制。男女双方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享有同等的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即使男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子女姓氏随母,但如若离婚后不愿配合变更姓氏的情况下,该变更子女姓氏的协议条款的履行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起草离婚协议时需注意,如果想约定该条款,那么往往只能期待对方自愿履行。

子女证件的交付

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一方拿走子女证件致使子女无法正常入学、出行的情况屡见不鲜。

所以,如果证件不在抚养一方的话,笔者建议可在协议中约定取走证件一方应限期将证件返还给抚养子女一方。如下表述可作参考:

女方应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五日内将子女的全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身份证、护照、防疫登记证、保险合同等)交由男方保管。每逾一日,男方有权要求女方承担***元违约金。

子女财产的交付

现在许多未成年子女是个隐形的“小富豪”,经常收到亲友赠与的资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父母给子女开立账户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对于子女名下的财产,一般交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为保管。

对此,为了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可对子女财产交付进行约定。笔者建议在草拟时写明具体的银行账户信息,现金及存款应写明总额,物品应准确表述其名称、基本特征及数量等信息,表述如下:

男女双方确认,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内现有资金共计***元,该等资金均全部为子女个人所有。周大福金项链一条、玉佛吊坠两个归子女个人所有的。

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该等资金、账户及前述物品均由女方代为保管及支配,男方应在领取离婚证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银行卡、存折等账户凭证及物品全部交给女方。

关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孩子抚养问题的科普告一段落,孩子不应该成为一段失败婚姻的受害者,双方友好地把孩子的问题共同协商处理好,也能帮助孩子更快适应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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