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格局的修炼《人生感悟ABC》择思集

历史不会重复,但总有相似之处——以地方脱贫攻坚“摊派贷款资金”为

2018-09-17  本文已影响23人  大小白杨

        今天在9月14日的《环球时报》上看到一篇题为《地方扶贫攻坚,摊派不可取》的评论员文章。

        该文作者指出,在西部两个省份调查扶贫工作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扶贫工作中存在不切实际地"摊派"扶贫任务的情况。原因是2018年是扶贫攻坚战的关键之年,距离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还有不足3年的时间。一些地方政府在中央扶贫达标考核的压力之下,急于求成而搞“扶贫摊派”。比如:小额贷款的金融扶贫任务“被摊派”。经该作者调查,某贫困村有贫困户150户。上级下达的小额贷款任务是600万元,在驻村扶贫干部和村干部的反复讲解和劝说下,贫困户才完成121万元的贷款任务。还有,为了强化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少地方都推出“收益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该文作者所在的新村就“被下达”100万元的该专项资金。按照上级要求,该专项资金使用周期仅1年,年息为8厘,即一年后该村使用这笔资金的种植合作社,要连本带利向银行给付108万元的本息收益。经多方权衡,该村种植合作社只接受了50万元“收益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但4万元的年终收益金给付压力还是很大。

        该文作者进一步指出,类似上述摊派小额扶贫贷款和收益性扶贫资金任务的情况,不仅存在于最近调查的Z自治区和Y省,而且在其他多个脱贫攻坚任务繁重的省份存在。

        读罢该文,本人不由得想起了公元1069年“熙宁变法”即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正好本人于上周六自购得宋史专家邓广铭先生撰写的传世之作《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一书。在叹服1000年前“青苗法”扶贫制度设计精妙之余,也十分叹惜“青苗法”首当其冲成为宋人郑侠所献宋神宗《流民图》之“罪魁祸首”!

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 书

        “青苗法”作为一项纸面上完全利国利民的经济改革制度设计,在局部小地方也曾试验过完全可靠实用,为何在大宋全国推广实践中就成了祸国殃民的“恶法”呢?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青苗法”,这项1000年前中国人首先创制的,在当时就领先世界500多年的扶贫经济制度。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当年大宋王朝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熙宁二年即公元1069年九月由大宋王朝“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青苗法”本意主要是为了改革旧有“常平仓”制度“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做法,以济贫民。即变革此前国有“常平仓”(相当于现今的中储粮总公司)在荒年时适量降低米价,以国家干预价粜[tiào]米入市,平抑物价赈济百姓;在丰年时适当抬高米价,以国家保护价籴[dí]米储粮,防止谷贱伤农的呆板做法。"青苗法"在此基础上以国有储备粮为准备金,建立国有农业银行发放救济贷款,以取代民间高利贷金融市场。当然,旧“常平仓”制度,本初也属“良法善政”,但到了王安石变法时代已近废弃,成为大宋朝野一致认为不得不改的“恶法弊政”,具体变异本文暂略不讲。“青苗法”就是灵活地将当时“常平仓”、“广惠仓”的国家储备粮折算为本钱,以20%的年利率普惠性地贷给大宋全境的贫困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来年田地里的“青苗”收成作“抵押”,帮助广大的自耕农民、城市小手工业者以度荒年时艰,待来年丰年收成时,再还本付息。目的在于改善广大普通老百姓特别是自耕农民在遭遇灾害时,受民间高利贷压榨盘剥的境况,也顺便收取民间奸商之一部分高利贷暴利于国库,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来缓解北宋中期政府财政上的“积贫”。稍有经济常识的明白人一看便知,“青苗法”本是一项利国利民、国民双赢的经济扶贫措施。

          有人可能说,政府放贷20%的年利率太高了。但要是能穿越到1000年前,你会发现这是个大大的良心价、实诚价。据现代有关经济学者研究,宋代高利贷计息方法大致分为月息、季息(或半年息)、年息和复利息4种。月息大约1.5%—5%,浮动幅度很大。按季度或半年计息者在农村较多。以年计息极为普遍,年息低者50%—70%,高者为“倍称之息”,高达两、三倍之200%以上。复利计息就是驴打滚、利滚利,借贷者到期归还不上,则以年为时间单位,利转为本,再生息,年利息至少都在300%以上。如此高利贷一旦借上,必定是倾家荡产、典妻卖女也还不了。

        两宋经济国策都是不抑兼并,任民间自由借贷、自由买卖的。虽然两宋朝廷都曾明文规定了高利贷利息的高限,即用财物放贷,月息不准超过4%,年利息不超过50%,时间长越一年以上利息不准超过一倍即100%,但在大宋民间的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所以,高利贷在大宋臣民的实际生活中是合法存在的。即使朝廷京官借上高利贷,也得按社会通行的规矩欠债还钱,皇上知晓也无可奈何。比如宋真宗时有一宰相李沆,年轻初入官场时,由于自幼家贫、借钱太多,"按揭还贷"压力山大。其人身居中央"弘文馆当值"五品官(相当于现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办公厅主任,如假包换的实职厅官)时,上班时穿得破破烂烂,一大家子人在京城开封生活拮据,吃了上顿、愁下顿。宋太宗实在看不过去,大笔一挥,“赐钱一百三十万,令偿之”,感其廉能,还连升他三级官至右补阙、知制诰(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以提高生活供给待遇。不要笑话,这就是大宋"青苗法"改革的金融大背景。

        大宋“熙宁变法”的主持人王安石是深知当时的民间借贷金融乱象和普通农民、市民受高利贷盘剥之苦的。他于公元1047年,年仅26岁时任浙江鄞县知县,至公元1049年这三年期间,就在全县试行推广过“青苗法”和与之配套的“农田水利法”。他劝督乡民们兴修水利、大殖农桑,扩办学校、培养子弟,初显政绩,以致当地的士绅民“皆盛称其德”。所以,到20年后的公元1069年成为宰相时,在宋神宗的大力支持下推行变法时,他一直认为自己是绝对真理在握的。直到大宋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年,司马光为相,全面废除新法时,王安石仍然坚持自己是对的,认为司马光才是胡来。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大宋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关键的也最受人指责诟病的问题就在于强行“摊派”。这是王安石始料未及的事。当年王安石26岁任知县时,正当年轻力壮。一心为民的他亲自跑遍了鄞县境内的"东西十有四乡",深入田间地头、街头巷尾到贫困农户和市民家中了解情况、摸清底数、统计数据,再做出发放政府"青苗"贷款的详细实施安排。对全县的每一笔政府“青苗”借贷款,以他办事认真、博闻强识、严谨专注的性格,可以都能记得住。如遇特殊情况,比如有些困难户到了来年还是还不上政府贷款,他也可拍板再宽限时间或免息或免债。以王安石的精明强干和大公无私,全县的士绅民估计也不忍或不敢欺诈他。他还在全县配套实施“农田水利法”等其他新法,各乡居民"闻之翕然皆劝,趋之无敢爱力",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大力提高当地农村农业的生产力和农民的偿还能力。再加上浙江鄞县天然的农业生产条件在全国来说是比较好的。所以,在他任知县期间,试行实施的“青苗法”确确实实是国民两利的良法德政。

        然而,“青苗法”全国一“摊派”就出大问题了。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世间只有一个王安石。大宋地方官不是每个人都是王安石,不可能都有他两袖清风、悲天悯人,一心为国、勤政爱民的情怀和操守。有好多地方官把“青苗法”当成政府垄断金融借贷市场,上下其手,豪夺鲸吞,借机大肆牟取私利的合法手段。在法治不知为何物,全凭"父母官"人治的大宋王朝,权力和资本一旦无缝结合,为了谋取极少数人的私利,那就是人挡杀人、神挡杀神了。大宋自耕农由此大量破产,扶老携幼逃亡者不绝于道,流民四起。二是完全自愿借贷异化成了全国普遍性摊派贷款。“青苗法”的本意是在自耕农民、城市小手工业者一时青黄不接、入不敷出、生活困难时,以国家农业银行的名义提供自愿申请的“低息贷款”,扶贫帮困、度过难关,以免于社会高利贷者压榨的良法。但是,“青苗法”在大宋全国推广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官为了向中央显称政绩,增加国库财政收入,强令当地的士绅民不论贫富与否,都要到国库来贷款,来年还本付息且不得延误。这一下就造成了当地士绅民人神共愤、怨声载道不绝于耳了。三是“青苗法”正常实施极大地伤害了大宋民间高利贷者的高额收益,使人群起而攻之。当然,也不排除大宋有部分地方州府,按照正常的改革制度设计推行了“青苗法”。但这无疑彻底断绝了民间高利贷者大发横财的财路。更加难以言明的是,许多民间高利贷者本身就是大宋地方州府的各级官员和豪强地主,甚至有许多大宋中央京官也参与其中。这部分高利贷金主有事无事、添油加醋、移花接木,"理所当然"地争相抹黑“青苗法”的正常实施。

        公元1085年,在“青苗法”实施16年后,宋神宗刚一去世,司马光上台为相执政,就以“青苗法”一日不除则害民一日为由,第一项就是废了“青苗法”,既而全部废除新法。

        在世界经济改革史上,彪炳史册的“青苗法”至此凄惨谢幕。一代改革神人王安石也于次年孤独离世,此后身背800多年“变乱祖宗法度,祸国殃民”、“聚敛害民”、“剥民兴利”的“黑锅”,直到近代1908年梁启超先生撰书《王荆公》为其正名。“乃于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诟,易世而未之前者,在泰西则有克伦威尔,而在吾国则荆公”。由于王安石本人一生道德文章品行几乎无懈可击,"熙宁变法"虽然失败,但他本人生前身后及家人并未遭到清算,也算是中国古代变法史上主持变法者个人结局最好的一个人。

        回到当下之脱贫攻坚,能否参考王荆公“青苗法”之鉴?

        脱贫攻坚实乃当下利国利民,功在千秋万代的良策德政。本人曾在某校学习期间也参与过脱贫工作调研,主笔撰写过《某省某县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打赢脱贫攻坚战》调研报告,还被学校荣评为为数不多的“优秀论文”之一。结合当前脱贫工作实际,本文初提到的金融扶贫之政府免息或贴息的小额贷款应以完全自愿为唯一原则,农户不自愿则坚决不能以市场需求之名强行摊派放贷。至于地方政府推出的“收益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的年息确实不高。但在如今全国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一般的工业制造业年利润率高也只在5-10%之间,一般的农业种植合作社的年利润能有多高?可想而知。所以,类似“收益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么叫停取消,要么一同归于政府贴息贷款,决不能强行摊派放贷于农户,以扶贫之名行资本谋利之实。中央扶贫部门应建立全国联网的移动扶贫信息反馈平台,一旦发现查实上述情况,要对地方相关层级的扶贫部门进行追责问责,以保证脱贫攻坚良策德政的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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