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渊博说法】关于土地确认登记的一些问题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中,征地情况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土地相关问题浮出水面,今天,渊博律师就我国宅基地的土地确认登记问题进行简单的讲解:
由于之前我国的土地政策不完善,导致很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处于无证的状态,一旦遇到征地,宅基地的权属问题便成为了获取补偿款的最大阻碍,为了解决我国诸如此类的历史遗留问题,2014年,我国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意图通过土地确认来改善目前宅基地权属不清的现状。
尽管我国目前土地确认进展顺利,基本实现了发新停旧,但依旧存在着农村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发证缓慢、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的问题。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此次《通知》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首先,针对农村调查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通知》指出,引发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调查办法,坚持房地一体主义,不得另行收费,加重百姓负担。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实行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同时对权属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争取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认登记、统一发证。
其次,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的原则,保证确认到“户”。但是,对于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需要经集体组织同意,并进行公告,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按规定补办手续并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未分居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
对于超占面积的情况,若历史上已经过批准的,认可其批准效力,按照批准的面积予以登记,对于未经批准的,则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1982年之前的,若符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未进行面积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批准面积,均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对于1982年到1987年之间的,对于超过的面积按照国家或有关地方的规定进行处理后予以登记;而对于1987年以后超占宅基地面积的,在补办过手续后,按照批准的标准面积进行登记,对于超过的部分,进行注明。
最后,针对因宅基地等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应本着化解矛盾,应发尽发的原则,对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当然,再好的措施都离不开组织的支持,在政策落实的同时,也应当加强相应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确保土地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落实经费问题,将土地确认登记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另外,,加强对土地确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最后,对土地确认工作成果及时验收,保证质量。
最后渊博律师着重讲到:“土地确认关乎着农民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土地确认问题,从根本上维护百姓最基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