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美国版权发展
2020-04-21 本文已影响0人
爱写作的harry
1895年,波士顿建设了美国最好的公共图书馆,这个图书馆秉承的理念是:常规信息应该被扩散传播,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阅读和理解与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基础性问题。
美国的公共图书馆在当时(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初)得到了迅速发展,很多城镇都有,这些图书馆希望通过免费传播信息,让整个国家的人受益,提高美国人的生活质量。这样的提高甚至可以和交通工具以及电灯对生活的改善媲美。
当时的版权法规定,新书出版前必须先送两份复印版到美国国会图书馆,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当时美国公共图书馆的兴起是“信息共享”理念的实践,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也倾向于让知识“免费”。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除了文字外,有更多的文化表达形式出现。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版权法的范围应该扩展到多大为宜?
新的版权法由波士顿馆长,同时管理版权登记办公室的普特南来负责,和社会各界人士经过多次的对话和讨论,最终达成了几个共识:版权期限应该延长,且容易续期;盗版者应该严惩不贷,等。经过了几年的会议,最终在1909年敲定的新的版权法,将版权期限增加到28年,并可以续期28年,将更多的载体纳入了版权保护范围。这部法律在随后的70年内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此时又出现了新的文化载体,比如黑胶唱片、自动点唱机和电视机。
1976年的版权法实际上是有悖于“信息共享”的理念的,因为它主要保护相关的利益方。比如版权期限从原来的28年可以续期一次,改成延长至作者死后50年;并将保护范围扩展到一系列新兴的作品形式上。总体来说,任何形式的创造性表达,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收到版权法的保护,无论是否进行过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