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车公用问题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018-11-14  本文已影响111人  紫薇天相

        随着新税法的公布,员工个人更多关注自身发生的一些经济业务是否涉及交纳个税问题, 在公司常遇到一个问题就是私车公用问题需要如何解决?

        私车公用制度在具体实施上,按其费用列支情况,我们姑且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补贴型私车公用,一类是费用型私车公用。

        如果公司私车公用制度规定,员工将私车用于公司公用,公司每月支付交通补贴,或者报销一定金额标准的油费等,这就属于补贴型。其实质依然是一项补贴,无法理解为公司自己的、直接的费用开支。对于员工取得的补贴,不论是直接发放还是所谓“报销”的,都适用于以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公司规定,中层干部私车公用,按其级别,公司每月报销其1200元油费。本省规定,交通补贴中的公务费标准为500元,则其中700元应并入工资计税。不论其是否用发票报销,都应这样计算。

        另一类私车公用与之不同,我姑且称之为“费用型”,就是:员工私车公用,但不按某一标准报销油费,而是据实报销使用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注意,保险不行,保险不是基于使用发生的费用。

        这种模式下,报销因事而起,有事则报,无事则无,完全据实,会形成一个费用报销流程和证据链。则此类费用,就属于公司自己发生的费用,不再是支付给员工的补贴,此时完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正因为属于公司对外购买了相关油料和服务,所以,需要凭发票报销。

        双方的外在区别,就是前者往往表现为人人有份、月月相等,与工作无关;后者则是完全依托于具体的工作、差旅、业务事件,表现为金额不等、手续完备。

      总是有人认为,这样,企业岂不是可每个月为每个员工做大量的报销手续报销油费,从而少交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态度。如果不是基于事实的话,这就属于造假的行为,涉嫌偷税了,后果很严重哦。

关于私车公用问题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