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愤当前,批判是我们的目的吗?【1】
前一段时间的鲍某某案件,还是与一般热点一样,顺着热度减少一步步走下热搜,但对此引发的思考且比事件更有意义。
首先先看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常言道“就怕流氓有文化”,十四岁之后再对受害人进行性侵就可以不被法律强制以强奸罪论处,鲍某某以自己的知识,给自己留下了狡辩的空间。
可笑的是,李星星多次去报案皆无果,直到今天被媒体拿出来此案才被认真对待。多次无果的原因是因为真的没有犯罪事实吗?如果是的话,为什么这次被媒体拿出来,被顶上热搜,这件事就会被立案侦查?
法律的保护伞如果完全靠媒体发声才能打开的话,法律的威严何在?如果作为正义的法律尚且不能主持正义,那么以盈利为目的的媒体又怎么可能一直揭露现实维护正义呢?
透过这件事,不难看到在人情社会上法治难行,但如果国家决意要去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就要抵制人情。
没错,人不是机器,所以人类社会不可能完全抵制人情。
李星星遇见的一个善意警察说“我不能再管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人情一般不会危害社会,但如果由于人情导致人性扭曲,这样的“人情”想必也是人人鄙弃的。
所以建设法治社会,可以不把人情全部消灭,这当然也不可能,但是这样种导致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人情”,必须消灭。
很多人对这个案件的关注点,还有一个方面,就是鲍某某是领域精英,他知法犯法。
关于精英犯罪其实不少见,且金融领域尤为突出。至今仍然在逃的内蒙古证券营业部原常务副总经理李耀林,与当时两位经理以转账存款的方式,透支代理股民证券交易的资金,虚增账户资金,筹集了2953万元资金。之后又在本单位自营炒股,仅几个月时间就营利了864万余元。
万事难求完美,法律空子、制度“黑洞”等这些不可能完全不存在,问题暴露出来让我们看到,不是为了接受批评然后继续等别人来钻,而是等待一个解决。
精英犯罪怪精英心眼坏吗。怪。怪“漏洞”吗?怪。那就将犯罪的精英绳之以法,将 “漏洞”解决掉。立法和守法看不到的“漏洞”,就要司法看到。这样一个案子的作用不止于揭露黑暗、惩罚坏人,更在于吸取经验、更好的去建设法治社会。
......
更多内容 请关注 微信公众号 法学事浅料~如需互关,请直接回复公众号。
简书所有关注都会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