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理学基础知识(1)

2019-01-07  本文已影响97人  零加零

(注:收集、归纳、整理供法律职业爱好者参考用)

一、法的概念

1.中国古代的法:主要含义是刑,有公平、正义的意思。法与刑、法与律互训,含义相通,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词语,三者的核心是“刑”。

2.西文中的法:拉丁语中,JUS指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有公平、正义的意义;LEX指具体实在的法,是一个经验范围内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3.自然法学说:区分抽象的自然法与具体的实在法,强调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认为君权与法没有必然联系。

二、法的定义及目的

1.定义:由一定物质生活决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目的: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的本质

1.主要学说:①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②理性说(古罗马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盖尤斯:在所有人中确立、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是万国适用的法);③意志说(法国卢梭: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④自由说(德国康德:法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行为按照普遍自由法则确定,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马克思观点: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②统治阶级利用掌握的国家政权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法律;③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的、共同的或根本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个别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④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统治阶级同盟者的部分意志,同时某些法律还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和愿望。

四、法的特征

1.规范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公正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没有普遍的效力)。

2.国家意志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3.普遍性(①普遍性是基于一般法的属性而言的,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效力的重复性;②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相对性指法的效力不能超出一国权利管辖范围,局限性指法不能规范人的所有行为;③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普遍性是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④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在同等适用这个意义上,无论什么样的法,都具有普遍性)。

4.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惟一力量,还需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的保证)。

5.程序性。

6.可诉性。

五、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2.规范作用依据行为主体分为:①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实现),有选择的指引(宣告权利实现);②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③教育作用,对象一般人的行为;④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⑤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3.社会作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六、法的价值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①取向不同,价值判断因主体不同而不同,事实判断会出现基本相同的结论;②维度不同,价值判断主观性强,事实判断更注重客观性;③方法不同,价值判断注重理想状态,事实判断强调现实状况,即价值判断是规范性判断,事实判断是描述性判断;④真伪不同,价值判断需经过长时间考验,事实判断则相反。

2.法的价值种类:①自由,顶端;②秩序,基础;③利益,法存在的前提,法进行利益表达、利益平衡;④正义,自由价值的外化。

3.法的价值冲突及原则:①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②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价值冲突,个案解决兼顾双方利益)、比例原则(不同位阶价值冲突,为保护优越价值必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七、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①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适用规则条件和情况)、行为模式(三种: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合法、违法)三部分构成;②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③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④根据内容分为授权性规则(任意性)、命令性规则(内容确定,强制性)、禁止性规则(内容确定,强制性);根据范围和程度分为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根据内容确定程度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内容未确定,概括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确定)、准用性规则(规定可以参照其他规则执行)。

2.法律原则的种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①规则内容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仅关注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②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原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③适用方式上,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④在作用上,规则比原则具有更强的显示性特征。

4.权利与义务:①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②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对应主体不同)、个人权利义务与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主体);③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从发展上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从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有主次之分。

5.法律概念:①广义法律概念与法同义;②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对该国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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