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要经对方“回应”

2018-10-02  本文已影响0人  老阳的絮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当事人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肯定答复,一旦承诺,则表明合同成立。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想订立合同往往是先对不确定的人群发出希望订约的意思表示,如散发商业广告,在法律上叫作要约邀请,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居民张某因自家盖楼房急需水泥,遂向距离他家不远处的甲乙两个水泥批发店发传真称:“我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2吨,如贵店有货,请速回函电,我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批发店收到传真后先后回复,告知店里备有现货,并告知了水泥价格。乙店在回复传真的同时,派车顺路给张某送去了2吨水泥。在该车水泥未送到张某家之前,张某得知甲店的水泥质量较好,遂向甲店发传真称:“我愿购买贵店2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负担。”发出传真后不久,乙店将2吨水泥送到了,但张某告知乙店,他已决定购买甲店的货物,不能接受乙店的货物。乙店认为张某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其实,张某向乙店发出的传真缺少水泥的价格这个必要条款,因此这份传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乙店送货,则是一种要约行为,张某可作出承诺,也可以拒绝作出承诺。而张某选择拒绝承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他与乙店的合同没有成立,故不构成违约。

        可见,订立合同一般要有一个协商的过程,也就是首先要由想订立合同的一方提出要求和条件,即提出要约,另一方对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如果完全同意,即作出承诺,这样就可以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甚至要约、再承诺的过程,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才能使合同成立。

                                                   参考文献

王森波.法律维权全知道[M].2013年1月第1版.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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