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类型
澡花一朵朵,想法一堆堆。
今天是日更第153天,小澡哥给大家谈谈当今世界各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类型。
公共就业服务的核心功能是职业介绍,即将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匹配起来。职业介绍基本上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故可以由私营部门来承担。但是,政府部门的参与也非常重要。这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经济目标。政府希望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许多人认为用纳税人的钱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对社会有益。
第二,社会公正。私营部门缺乏针对失业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服务。
第三,控制功能。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就业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情况,以确保领取者符合法律规定。
各国政府对以上三个目标的重视程度不同,因此也就造成了各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职能的不同,特别是体现在公共就业服务的定位、服务对象以及失业救济金、补贴就业和培训方案的结合运用的方式。大致上,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国家以北欧国家为代表,包括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加拿大。这些国家重视社会公正,在失业保险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方案上投入较多。这些国家也比较重视职业介绍,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一个整体,其经济目标不应只着眼于失业群体。它们还认为,公共就业服务对整个经济都是有益的,并力图扩大公共就业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第二类国家的特点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对象通常更多地局限于失业者或领取各类社会津贴的群体。比如英国,虽然也建有比较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但公共就业服务所提供的职业介绍和咨询主要是与失业救济金的管理结合起来的。
第三类国家以美国和意大利为代表,其特点是公共就业服务较弱,职能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失业救济金的水平低,期限短。职业介绍作为失业救济金管理的辅助手段的作用不是十分突出。然而,这些国家通常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来为失业人员中的特殊群体(比如长期依赖社会救济的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第四类国家包括大多数欠发达地区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或即便有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者占全体失业人员的比例也很低。这意味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失业救济金的需要不明显。在这些国家,公共就业服务通常负责一些特殊工作,比如针对青年进行职业指导或对国家控制的企业提供雇员。简言之,这些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受到了局限。
参考资料:
陈玉萍,《国外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和启示》,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