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错换人生28年”追诉期的探讨
近日,“错换人生28年”事件一再发酵,新的消息不断传来。也听到了一些令人失望和不解的消息,好像河南警方以已过追溯期而不予立案。河南警方为什么不愿立案?真是让人费解。
要知道,从现在已经暴露的疑点和线索看,这个案子很可能是颠覆人类认知,颠覆道德底线的一个重大案子。并且,现在已成了全国瞩目,影响力巨大的一个案子,全国人民都在渴望真相得以揭露,正义得以伸张。即使最后查明真相确是错换,也能平复老百姓的心情,让民众对正义不失望。
近日,本人特意去查了我国《刑法》关于追溯期的规定。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这一句:“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许敏夫妇不是完全无路可走,当然这条路也许会很艰难。但有那么多关心的网友的支持,为了正义,为了姚策(要是不换,姚策本应该及时打了疫苗,也不致于生乙肝,很大程度上也不会得肝癌)也要查个水落石出。
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即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按照依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该“调换”案,本人认为符合并应遵循第4项和第6项: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为,“调换”一直在持续,并因“调换”,导致最后的“死亡”结果。
而且,许敏夫妇在做DNA之前是不知“调换”真相的。不知真相便不存在伤害。伤害是在得知真相那天开始的,只仅仅过去了一年。远没有过追诉期。
希望真相得以水落石出,正义能够早日伸张,民心得到按抚,罪恶得到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