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政策小结
个人出租住房,都需要缴纳哪些税呢?简要总结如下:
1、增值税
纳税规定: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税收优惠:按规定减免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缴费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缴费优惠:
按规定减免增值税的,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16]12号)
4、印花税
纳税规定:
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合同,按照租赁金额的1‰贴花。
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5、个人所得税
纳税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7、房产税
纳税规定:
房产税从租计征使用12%的比例税率。
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PS: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2019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