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规则及药物通用名
一、处方规则
1、处方必须在专用的处方䇳上书写,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
3、一般项目填写清晰完整,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并与病历记录一致。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填写日龄、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4、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5、每种药物占一行,在药名后写明剂型,规格和数量写在药名右面,用药方法写在下一行。
所开药物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按主次顺序写。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必须准确规范。
7、药物剂量应当按药典规定的常规剂量使用,一般不得超过药典规定的极量,如因病情特殊需要超过剂量时,应在剂量旁边签名。
8、药物总量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的性质决定。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多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9、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需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日。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
10、手写处方,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二、药物通用名
新药开发者在新药申请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正式名称,为列入国家药品国家标准的药品名称,又称为药品法定名称。
1、国际非专有药名
国际非专有药名是由WHO制定的一种原料药或活性成分的唯一名称。
2、中国药品通用名
中国药品通用名是中国法定的药品名称,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
《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名称中文药物名称均为法定名称,为文献、资料、教材、药品说明书中标明有效成分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