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直接实在论
一、引言
(一)直接实在论之辩护
从前面几章,我们已经可以发现/证明:
1 认识规范必须是内在主义的。且是某种形式的非信念的内在主义。
2 反驳“整体连贯理论”的理由之一是:它们无法解释得到辩护的和可辩护的信念之间的区别。
3 基础主义和一般的信念理论误入歧途的地方是,它们不能容纳知觉知识。
(二)认识论理论化的层面
推动认识论前进的动力是试图回答这样的问题:"你如何知道?"在上一章里,我们曾指出,这会引起几个不同层面上的研究工作。在最低的层面上,哲学家研究各种具体的知识主张。在中间的层面上,研究的主题是属于所有的,或者绝大多数的,在最低层面上讨论过的具体的知识类别。在最高的层面上,我们找到一般的认识论理论,这些理论试图解释,知识在一般的情况下如何可能。
对高层面的认识论理论的反思通常是以非常抽象的方式进行的。像连贯主义或概然主义的辩护者就用非常概括的术语表述他们的理论,通常也是半心半意地试图证明这些理论如何能够适应具体详尽的认识认知,这些认知是研究具体对象的知识所要求的。这可以看作是由上而下的认识论的理论化。专心致力于低层面理论的研究是一种由下而上的理论化。
无论是由上而下,还是由下而上的理论化,其自身都不能令人满意。一个低层面的理论(如归纳推理的理论或知觉推理的理论〉的正确性的必要条件是,它必须符合一个正确的高层面的理论。反过来说, 一个高层面的理论能够允许低层面的具体详尽的认识认知理论充实自身,同样也是它的正确性的必要条件。证实这个条件能够得到满足的唯一方法是采取行动去满足它。要想最终获得满意的答案,认识论的理论化必须将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理论化结合起来。
(三)直接实在论之充实
本书的讨论提出了对一个高层面的理论一一直接实在论的论证。
我们的结论是,作为唯一的幸存者,直接实在论应当是正确的。因此,我们将直接实在论看成是构建低层面认识论理论的起点。能够构建和直接实在论协调一敛的
低层面理论是直接实在论正确性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推理
(一)理由
按照直接实在论,认识规范应当能够直接诉诸我们所处的知觉状态,无需诉诸我们关于我们的知觉状态的信念。换句话说,在信念和非信念状态之间可以存在着"半信念"的认识联系,类似于信念和我们称之为"理由"的信念之间的"全信念的"联系。我们建议将半信念联系也称为"理由",但必须承认这扩展了我们对"理由"一词的曰常用法。
(二)否定者
可否定的理由是这样一类理由,对这些理由,存在着否定它们的(可能的〉否定者。有两类可否定理由的否定者。
1 最简单的是否认结论的理由。例如,归纳概括的一个反例就是归纳证据的一个反驳性的否定者。
2 一个常常被人所忽视的事情是,还存在着可否定理由的第二种否定者。这样的否定者抨击的是理由和结论之间的联系,而不是结论自身。
(三)得到辩护的信念
按照直接实在论,信念通过推理得到辩护。推理通过将理由串在一起变成论证而得以实现。
因此,我们定义: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得到一个论证的支持,该论证相对于代表相信者目前的认识状态的推理图是术被杏寇的。
三、本书小结
本书一直辩护两个主要的论题。第一个论题是关于认识规范的性质,第二个是关于它们的内容。
(一)认识规范的性质
认识规范的传统观点认为它们的作用很像道德的规范,它们按照理智主义的模式指导认识行为,并且它们的根据是关于认识辩护的形而上学的事实。我们已经力图说服人们相信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基于对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评,认识规范按照理智主义模式起作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会导致无限回溯。它们的根据是是关于人类心理的事实,而不是关于形而上学的事实。认识规范最好看成是对我们怎样认知的程序知识的描述。一个认识合理性的理论时一种人类认识认知的能力理论。认识规范依然是必然真理,因为它们部分地由它们所统辖其运用的概念所组成,但它们不是先验的。相反,它们的发现是由于运用我们内部的能力所致,这种能力使我们能够觉察我们的行为何时偏离构成我们程序知识的规范。
(二)认识规范的内容
构成人类认识认知能力理论的认识规范组成了一个直接实在论的理论。程序辩护的外在主义理论可以被取消,其理由是可主观内化的规范应当是内在主义的。信念理论可以被放弃,其理由是它们不能容纳知觉知识。尤其是,(1)我们从知觉中所获得的信念不是自我辩护的,因此,它们的辩护必须有不同于它们自身存在的其他来源。但(2)使它们得到辩护的不是其他的信念,而是知觉过程所提供的知觉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