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谈教育惩罚——兼评《老师,别让教育夹裹着侵害好吗》

2018-06-28  本文已影响23人  雒宏军的菜园子

文/雒宏军

《班主任》杂志2008年8、9期合刊上刊登了史峰老师的文章,题目是《老师,别让教育夹裹着侵害好吗?》。文章借一位学生之口,讲述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忽视了教育方法可能对学生权利造成的侵犯,教育之中往往夹裹着侵害。比如,学生因为课堂说话,被教师清理出了教室,侵犯了学生上课的权利。学生因为成绩差,被老师动员不参加期中考试,侵犯了学生考试的权利。作业没有完成,重复抄写,侵犯了学生的休息权。考试好不容易及格了一次,老师冷嘲热讽,自尊心受到老师的打击,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学生用MP3听歌,被教师没收,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班上的东西丢了,教师一个个搜包、翻口袋,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害怕学生早恋,就扣押了女同学的来信,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鼓励学生的时候,却泄露了学生单亲的秘密,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等等。

 上述现象,很多都涉及到教育方法问题,方法不当,就会对学生造成伤害。但是,教育少不了惩罚,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虚弱的,会削弱教育的实际效果,这一点,大多数教师都会认同。赏识有赏识的好处,惩罚有惩罚的意义,尊重学生人格并不否认合理的批评和适度的惩罚。教育担负着学生社会化的任务,了解社会规则,遵守社会规范,这些都要通过教育生活来习得。学生违背了这些要求,就需要通过教育来矫正,甚至施以必要的惩罚。犯了错误,就应该承担错误带来的后果,这样才能维持公平,实现均衡。从学生心理上来说,犯了错误,也有接受惩罚的心理倾向,合适的时间给予合理的惩罚,有利于学生心理的均衡。反过来说,学生违反了班规校纪,却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势必导致这种偏常行为的泛滥,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的进行,从长远来看,这种失衡对学校和学生个人发展都是有害的。

即使在重视人权的西方,学校和教师同样拥有对学生惩罚的权利。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教师组成)投票决定可以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犯了打架、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的,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者做作业的处罚。风靡全国的《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黄全愈博士也多次谈及美国学校对学生的惩罚,例如不许吃午餐、停课、罚站等。据《参考消息》(2007年4月4日)报道,近日生效的一项英国新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处罚不守规矩的学生。根据这项法律,教师有权使用“合理的力量”管束有暴力行为的学生,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等私人物品,并有权在周六或者放学以后对学生实施关禁闭等体罚。很明显,这些措施是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安全,当然,对于学生个人完成学习任务,健康成长也是有利的,严格的约束是一种有力的保障。

回过头来再看上文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种对等就是一种均衡,体现了公平原则。过分强调权利的享受而忽视义务的履行,或者一味强调义务的履行而忽视权利的享受,都会造成偏废,不符合法律精神。学生在学校里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休息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等,但是作为学生同样的要履行自身义务。《教育法》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统一起来,教师作为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也要统一起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彼此包容、相互协作、消解冲突,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据此,对于文中提到的事例,要做具体分析。我觉得大体可以分为这么三类来看。第一类,教师确实有侵权现象,应该避免。因为学生考试成绩太差,就不让学生参加期中考试,这种做法明显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利,有违师德,教师坚决不能去做。出于好意,扣押学生之间来往信件,这是违法行为,教师不能做,而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办法加以引导。学生丢了东西,教师搜包和翻看学生口袋也是违法行为,应当禁止。第二类,虽有侵权,但是属于教育艺术问题,需要从方法上注意。学生成绩差,好不容易及格了,作为老师应该高兴,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这个时候采用冷嘲热讽的方法,说明对学生缺乏必要的情感,教育方法失当,教师要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为了鼓励学生,却不小心泄露了学生隐私,这也是教育方式问题,缺乏细致缜密的考虑。第三类,学生因为过失导致受到惩罚,虽然不尽合理,但是更要引起学生反思。上课说话,要不要到教室外“面壁思过”,不同学校规定不同,各有各的道理,课堂说活,影响教学进度,影响其它学生学习,不顾教师警告,一意孤行,站到室外,算不上什么严厉的惩罚,作为学生,这个时候倒是要好好想想自己做错的地方。作业没有完成,学生中这种现象常常见到,有些确实是学生“惰性”导致,罚抄十遍有些多,但是适度惩罚却是合理的,按时完成作业对学生来说是就是义务,说什么侵犯了休息权是一种狡辩。一般学校禁止学生携带手机、MP3等非学习用品,学生带到学校的MP3能不能没收,也要看学校制度如何规定,如果学校有言在先,那么首先违反规定的不是教师,而是学生。

法律禁止做的,教师坚决不能做,这是惩罚的底线。提升教育艺术,增强教育效果,属于教师专业发展范畴,应该是教师一生的追求。但是,教师在现实中常常面临困惑,即“教育学生,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那么我们能做什么?”这个问题应该由法律来规定,但是法律却没有详细的规定,法律留白造成了教师的无奈。学校也可以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教师面对学生错误可以如何实施教育,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罚,有总胜于无。问题却在于学校规定缺乏权威性,一旦社会和家长提出异议,往往就成了教师教育失误的把柄,反而无法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利益了。

均衡状态取决于双方博弈程度,也取决于双方的谅解与认同。学生的权利和教师的义务,学生的义务和教师的权利都应该得到重视,对学生权利的强调绝不能忽视教师的权利,对学生义务的要求必然伴随着教师义务的履行。维持这样的均衡状态,就有利于教育的发展,如果有一方出现了违规行为,教育与惩罚必不可少,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维持一种良好的教育生态。过分强调教师权利,或者过分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都是不恰当的,会引发矛盾。

发表在2008年第12期《班主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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