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都时代是怎么解决剩男剩女问题的?
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主动选择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中上阶层,社会出现少子化倾向。
为什么呢?因为除了结婚、养育孩子,还有其他舒适的生活方式可以选择。
1、经济的发展,政局的稳定。贵族即使单身,也不会有生活上的障碍。家务有奴隶代劳,如果是内乱时期,或许需要通过婚姻来保护、强大自己的势力,战乱终结之后,也就没了这个必要了。
2、奥古斯都的一系列分权政策,让动机不纯的政治婚姻没有了吸引力。
3、社会对单身女性宽容度高。罗马是一个家长制的社会,对已婚妇女而言,来自父亲的约束力,多半大于丈夫,而大多数的父亲都疼惜女儿。即使不结婚、离婚,也不会被指指点点。
但这不利于社会发展,奥古斯都试图法律手段、通过奖与罚解决这一问题。
出台《尤里乌斯正式婚姻法》
1、约束的对象:罗马上、中层阶级,即元老院阶级和骑士阶级。
2、惩罚的情况:独身。
3、独身的适用条件:
(1)中上阶层25~60岁不婚男性、20~50岁不婚女性。
(2)没有孩子的寡妇,如果一年之内不再婚,也视做独身。
(3)与不正当职业者的通婚。这是出于血统的考虑,这类婚姻虽不被禁止,但不受法律保护,仍当做独身处理。
4、独身的惩罚(不利于经济方面)
【对女性的制裁】
(1)收独身税。独身的女性公民,如果财产超过2万塞斯特斯的,都必须每年向国家缴纳财产收益的1%。
(2)不享有继承权。没有孩子的独身女性,50岁之后不再享有任何的继承权。如果拥有5万塞斯特斯以上的资产,50岁之后必须转让给他人,不允许继续持有。没有生育的女性等于没有为国家作出贡献,即没有尽到公民的义务,因此也没有资格享受罗马的基本法之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
【对男性的制裁】
男性无论资产多寡,必须在第一个孩子诞生之后,才能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者,非法定继承者才有资格继承财产。(在古罗马,通常都会将好友、知己加进财产继承人之列,因此这项法律就涉及了很多人的利益。)
【一种不予鼓励的婚姻(不违法,但有不利之处)】
法定年龄之外的婚姻。老年男性和年轻女子结婚被视做“不予鼓励”的婚姻,这项法律是针对少子化问题。
不利之处:如果夫妻的年龄不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配偶中有一方的年龄违规,丈夫死后,妻子无权继承遗产,财产将被没收充公。
5、结婚生子的奖励(有利于政治前途)
(1)由公民大会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在得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将按多子女者、有子女者、已婚者、独身者的优先顺序当选。
(2)由奥古斯都实际操控的元老院议员的人选,如果候选人的资格、能力在同等水平,也按以上的顺序决定。
(3)元老院决定的元老院行省的总督人选,同样遵守上述的条件。
(4)属于“光荣的公职人员”,在任期届满、出任下一个公职之前,必须要有一段休职期。《婚姻法》则规定,有一个孩子,休职期可以缩短一年。这意味着孩子越多的人,越有机会尽早地获得要职。
总的来说,奥古斯都的办法就是~如果不结婚就要面临不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