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学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2020-07-07  本文已影响0人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会计法律制度 不等于 会计法。

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3.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注: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不涉及特定主体资金运动,经济利益交换的事项。如,制定投资计划,签订合同,都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4.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上除金额以外的其他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保管30年。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30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和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管。

半年度及以下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10年。

7.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第2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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