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获(第31周)

2018-03-26  本文已影响0人  王府凤

这周主要因为工作原因,阅读了大量关于公司破产清算前个别清偿的文章,心得主要有:

关于公司进行个别清偿行为后股东是否承担的责任问题,经研究结论如下:

一、如何认定构成“个别清偿”:

1、时间范围: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

2、清偿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首先,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但是恶意串通的除外;其次,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再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最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另外,有个案子法院是认可的,没有认定为个别清偿予以撤销。其债务人与对方在合同中约定,并且在双方长期的购销关系中,形成了延后给付货款的惯常交易状态,6个月内为债务人生产需要仍然持续供货,也使得债务人受益。

二、即使被法院认定为“个别清偿”,股东承担责任的问题:

当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行为,然后管理人对清偿行为之对象先行追偿,追偿无果后,股东在没有追偿回来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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