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的狡诈

2019-01-12  本文已影响0人  知化

不知道你有没有遇到一种儿童,表面上看起来很天真无邪,但是骨子里却透露出一种狡诈狠戾。

最近新闻上报道的连续两起案子,都是儿童犯罪。一个是十三岁弑母,一个是十三岁弑父弑母。按照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犯罪,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而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也就是说,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暴力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律是没有任何的制裁的,或者说是“真空”也不为过。

都说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为了避免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保护其能健康快乐的成长,立法机关于1991年制定,并于2012年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1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保护守法的儿童,也保护违法的儿童。在上述的两起恶性暴力案件中,这两名儿童的侵害对象都是其直系亲属,据说第一名儿童在弑母后,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并把他送回家中,这名儿童又被其亲属送到学校继续求学。但是,其他孩子的家长知道这个消息后,坚决制止,要求把这个小孩拒之门外。他们怕这个孩子在14岁之前变成“杀人狂魔”。而后一个案子的凶手早已退学,否则,他也将面临同样的尴尬局面。

现在中国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已经非常高了,受过正规教育的儿童都知道《未成年儿童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因此,我们在看网络上很多校园暴力的时候,会发现很多案件的实施者往往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甚至很多贩毒、拐卖妇女儿童的实施者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虽然法律规定对实施该类违法犯罪的成年人规定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不能排除有很多儿童比较早熟,在这类犯罪行为中起到组织作用,那么,在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时又免于追究责任,将会对他人造成多么危险的局面。

难道法律不能明辨是非吗?非也。在1979年我国进行刑法制定的时候,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最低为14周岁。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40年前的14周岁儿童和现在的14周岁的儿童无论是从智商还是从情商上都不能同日而语。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人手一部手机,人人都可以在自由的时间段里浏览一些犯罪信息,掌握犯罪手段,懂得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当然,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并非没有任何的立法规定。在1999年制定,并于2012年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矫正方面的立法。其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6条第2款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在该部法律中,有且仅有的一条直接涉及到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规定,体现在第4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当立法者本着教育和帮助的立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违法行为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的时候,有很多狡诈的儿童,已经发现了法律的漏洞,酿成了许多让人非常悲痛的惨剧。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美国的立法体系相对完善。首先是美国宪法里面的概括性规定,其次是具体法律规定。美国早期有《少年法庭法》、后来有《联邦青年矫正法》《青少年犯罪法》《青少年教养法》《少年法庭和家庭法院的标准》《少年法庭模范规则》《防止虐待未成年人和待遇法》《未成年人电视法》《通信内容端正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规则》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源于百度知道,侵权通知删除),我们可以发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从正面立场去进行规定,也有从反面的角度去进行规制。

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该站在所调整的对象好或坏的假定立场上,而应该客观中立的去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进行规制,否则,法律的漏洞终将会通过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去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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