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管人员在企业架构中的核心困境与破局
新安法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的主要责任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在实际的经营中,安管人员大多没有实际权力,因为大多数的企业在经营的着重点是效益及市场前景,这样就会忽略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存在的价值。有道化工的事故传达的意义,企业社会价值以及行业的前景已不是评定企业最终价值的标准,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停摆,大量客资源将被瓜分,而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将面临3-7年重大责任是事故罪获刑。
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该不该设置,还是应由第三方代管,几个兼职安管员所具备的业务及专业能力是否会满足安全现状所要求具备的能力,不要把安全管理工作当做一种附属品,不要把安全生产太投入包括设施、安防及消防当摆设,要走专业化防治隐患的路不是一两个兼职人员就能做好的。安全始终都是撒什么种子结什么果实,一味地强调市场和订单最大化,顾此失彼是一定的。
二、没有出现过安全生产事故,不代表就永远会幸运下去,就拿简单的职业病预防,新员工进行三项检查来说,就会避免视同工伤事故发生,事故预防绝不是简简单单的做几件表面的事情就可以应付过关,现在行业主管部门都是相当专业的,其注安的占比也逐渐提高,如果企业仍旧不能以安全预防、三同时、双预防为前提条件,出事故是迟早的,我们按照事故发生理论海因里希法则就可以完全证实出安全管理工作实实在在的价值。
三、如何在生产与安全工作两项工作中做到既不耽误生产,就不出事故,哪项工作应放在前面,不安全不具备安全条件,特殊岗位人员未持证,未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考核通过能否上岗,该项工作是否落到实处。这是对于专业安管人员的能力要求。而企业主要负责人往往是没有精力和时间投入在七项职责之内,那么他就不清楚国家关于其职责的法律规定和法定责任,不清楚这些规定与职责就很难真正理解安全管理包括事故预防的关键作用与存在价值,这是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四、安全生产投入该由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予以保障,但是整个安全生产投入项目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效投入,有效使用,有效应用于实践。我们讲安全设施保障的基础是安全条件的具备,安全设施经过专业的设计与验收评价等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管理,既有法定职责和标准又有国标行标,真正能够落实的有多少,凭借几个兼职的安全员能做到这些吗,我们讲鼓励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多少企业的负责人能理解并授权于他们。
五、企业安全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法人、实际控制人)同担法律责任,出事故一荣俱荣,所以在很多企业目前的瓶颈是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方案落实不下去,这与企业一把手安全态度授权息息相关。企业如果不认清楚这一点,好比亡羊补牢,最后出现不可控制的事故,将辛苦创造的业绩和影响付之东流。安全管理人员是代表企业的一把手实际控制人做安全标准化的推进,目的在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逐级落实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在组织的架构中往往被列入行政之列,列入生产之列,都不是正确的,我们说企业如果能够真正意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那么董事长(总经理)直接的下属一定是安全负责人,安全在一切组织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