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声枪响,能否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文/高萌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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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正月里的一声枪响,让一个孩子永远失去了母亲,伴随着北京昌平区回龙观法庭审判员的这次事件,在不到48个小时里引起了轩然大波。为马法官哀痛者有之,为其冷嘲热讽者有之;为其鸣不平者有之,为之冷漠旁观者有之……
为避免粉饰,在这里我并不想过分的赞扬基层的法官们;为避免愤青,我也并不想过分苛责冷嘲热讽的人。我想随便聊一下的,是究竟是什么让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或者说,是否人们从未对法律产生过信仰?
一、首先何谓“法律”?
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中解释道:
“灋,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均布也。”
论起来,我们的老祖宗早在夏朝就建立了“法”的思想,如《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而西方的法律起源是什么?一般来讲,西方法律的思想最早起源于《摩西十诫》(公元前1500年左右,《十二铜表法》形成太晚,就不提了),而这个时间远远晚于《禹刑》形成的时间(公元前约2070年左右),按道理说,我们应该比西方更早形成法律的信仰才对,但一直以来对“法律”这种信仰,我们却远远比不上曾被我们称为“蛮夷”的西方国家。
这倒也不为奇,毕竟从形成特点来看,一个是重在强调统治,一个是重在均衡利益;一个重刑,一个重民;一个较远离民众生活,一个围绕在生活生产周围……
说来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探讨何者正确或者错误,我们也不是要讨论历史,之所以拉进来法律的历史,主要是为了探讨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
从历史角度来讲,由于中华法系的律法相对远离于民众,与基本的生活相去较远,在长达几千年的时间里,并未在民众心中积淀下充足的信仰底蕴。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现代社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即便在现代文明社会里面,我们却也看到民众对于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原因又在于何处?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缘由是什么?
(一)从外部原因讲,过度的利己主义将法律作为一项工具,且仅仅是一件工具。
每当我们提到“主义”两个字,大多数时候总会带有不那么合时宜的感觉,而对于国内的民众来说,很多人都天然的带有“利己”的想法,这有点像是鲁迅先生1934年所写的《拿来主义》所指责的那样:
“我们之中的一个穷青年,因为祖上的阴功(姑且让我这么说说罢),得了一所大宅子,且不问他是骗来的,抢来的,或合法继承的,或是做了女婿换来的。那么,怎么办呢?我想,首先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拿来”!但是,如果反对这宅子的旧主人,怕给他的东西染污了,徘徊不敢走进门,是孱头;勃然大怒,放一把火烧光,算是保存自己的清白,则是昏蛋。不过因为原是羡慕这宅子的旧主人的,而这回接受一切,欣欣然的蹩进卧室,大吸剩下的鸦片,那当然更是废物。”
怎么讲呢,就是说凡物于我有用处者,拿来用之;于我无用者,弃之,甚至毁之。
1、法律对我有用,就是正确的;法律对我不用,就是错误的。
就像很多法官、律师都举过的例子,当事人每每乐颠乐颠的跑到律师或者法官面前,端茶递烟、称兄道弟的,好不亲热,但每到判决对其不利时,则断然翻脸,俨然一副“夺妻杀夫”的恨天相,恨不能将律师、法官醢其肉而食之。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上的“私利主义”,如果说这个判决支持了这个人的主张,那么结果我们也很容易想象到。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会看到这样败诉的人会如何评价法律呢?
法律不公、法官枉法裁判!法律就是给有钱人开的!
而如果诉求得到支持了呢?
天理昭昭,法官亲民父母官!
这种“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想法,不就正是最典型的利己主义?
2、法律与我的认定相符,就是正确的;与我的认定相悖,就是错误的。
现在很多人认为法律颠倒黑白,认为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尤其在一些焦点新闻方面。如果诸位心里存在理智的话,不妨在热血冲上头颅之前,先问自己下面几个问题:
你是否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
你对于案件的了解,是来源于何处?
你能否保证你的信息来源能做到客观、真实?
你对于法律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你是否能够准确分辨出该行为的特性适用于哪条法律规定?
如果说对于上面的问题不能很肯定的作出答复,那么你能否对案件产生客观、理性的反映?又或者说,对于事件的评价,是出于舆论媒体的导向或者自己的感性认知?
往往很多时候,一个人在评价热点事件的时候,很容易热血冲头,先入为主的对事件进行了“盖棺定论”,而在之后如果法院判决与其料定的结果不符,则轻易的将原因归结于法律的不公或者法官的枉法上面。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很多时候,出现这种论调的缘由并非是缺少这种认知能力,毕竟这种想法并不需要很复杂的逻辑和智商,绝大多数的时候,产生这种论调,主要是因为——懒得去想。
对于这种“懒得去想”,无非就是“思之于我无益,何苦思之?”——嗯,利己。
当然,这里所说的“利己主义”导致法律流于一项工具,这里的利己之人,并不局限于普通民众,也包括部分拿律法当工具的领导。
(二)从内部原因上讲,当前社会并没有将法律人塑造成为一种令人敬仰的职业。
这里我比较刻意使用了“职业”而非“工作”的字眼,主要是因为“工作”更主要体现在一种谋生的手段,而“职业”则更多了一些精神层面的东西。
转回题内,虽然我们一直在倡导崇尚法律、尊重法官,对于闹庭的人也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妨害司法的“扰乱法庭”的罪名,但立法层面就像是天上飘着的云,要想让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还在于执法和司法的工作上。
但实际上针对这种闹庭的行为或者闹法官的行为,处罚效果怎样?杀鸡儆猴者有之,但相较于全社会诸多的违法行为而言,仍是特例与普遍的关系。
当事人在私利主义的“指导下”,肆意对法庭和法官进行侮辱、谩骂、诽谤、推搡、殴打甚至杀害……而这个时候,除了造成审判人员轻微伤以上的实际结果以外,其他的都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进行处置,而这无疑又凭添了违法者的猖狂心态——我打了法官、骂了法官,法官也不敢对我怎么样,还不得继续给我办事?
而只要产生了这样的想法,当事人就会不断的挑战法官和法院的承受底线,直至发生类似于马彩云法官的枪击事件。
我想,产生这种纵容违法犯罪者的根源,除了个人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以外,当前社会将法官作为维持社会稳定和河蟹的排头兵的做法显然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法官就要有法官的尊严,因为法官代表了国家;法官就要有法官的威严,因为法官代表着法律。
如果社会不能对法官形成普遍的尊重,不能形成对于法官有效的保护,那么丧失的就不只是法官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而是一个国家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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