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前期法家

2019-06-20  本文已影响0人  玄都山水紫微星

一、前期法家的社会历史观

(一)李悝kui

1、以“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原则,代替“亲亲”世袭制。

2、土地方面,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1)“合理地”收租

通过丰年,歉收,好地,坏地确定应收的租谷数量和谷价

(2)“合理地”调整谷价,“平籴法”

谷价太贵,会损害一般市民的利益;谷价太贱,又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和积极性。

(3)最后达到,通过宏观调控来指导市场。“取有余而补不足”

“虽遇饥馑水旱,籴(指谷价)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补不足也。”

3、打破刑不上大夫传统。“太子博戏则笞”、“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4、重刑、连坐、“拾遗者诛”“议国法令者诛”

(二)吴起

1、废除世卿世禄制,三世以后取消爵位和俸禄。

2、立即采取措施

(1)将贵族迁移至边远地区开荒

(2)改变旧官吏俸禄和地位,改为精简有力的官僚制度。

(三)商鞅

1、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

(1)社会制度是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固定不变的法和礼。

“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和法都是因时因事而制定的。

“反古者不非”“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2)只要强国利民,“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3)“时移而法不变”则会危险。

2、取消世卿世禄制,旧宗室贵族没有军功的,不许列入宗室的姓名册。

3、“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垦草令》

打破井田制界线,一律收取租税。鼓励开垦,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性。

4、设立郡县,君主集权,严刑峻法。

“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


二、告子

1、“性无善无不善”,在于后天引导。

“生之谓性。”“食色性也。”

“性,犹柳也;义,犹桮埢也”

“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

2、“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1)因为人性的义,是后天给予的。比如尊长是因为对方年长,不是我先有尊长概念。“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

(2)“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仁是来自主观之我悦,义是来自客观之“长”。

(3)后期墨家纠正了仁内义外这一说法:“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所利亦不相为内外。”“爱利”等道德观念都是客观对象(“所爱所利”)的反映,不能分为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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