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者将有政策“红包”
在自主创新示范区这块招牌下,深圳的创新创业者将迎来哪些独有的优势?《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将揭晓答案,该条例昨日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
其中,“支持科技金融创新、建设新型科研机构、深港经济科技合作”是国务院赋予深圳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三道“令箭”,也是该条例的重点内容。
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保险试点
深圳是国家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自主创新示范区。2014年5月,国务院在批复意见中明确要求深圳,“要充分发挥创新资源聚集和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开展激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支持深圳“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建设新型科研机构、深港经济科技合作新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首先,科技金融创新方面,《条例》支持在示范区内的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发展科技保险,建立保险快速理赔通道,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
政府扶持创新也提供了一条证券化通道,《条例》规定,市区政府通过科技券等方式支持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与知名研究机构合作可申请财政支持
深港经济科技合作方面,《条例》提出,探索深港两地联合资助研发项目资金、仪器设备跨境使用,促进科技人员、财政科技资金在两地自由流动。
《条例》允许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并逐步扩展示范区范围,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打造新型科研机构方面,《条例》规定,示范区内组织与知名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所开展的科研项目符合示范区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可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依规定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条例》支持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吸引知名科研机构、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到示范区联合组建研发机构,开展核心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研究。
保证创新主体的空间资源需求
空间资源现已成为吸引创新主体的重要因素,尽管深圳土地资源紧缺,《条例》依然作出“耕者有其田”的保证。
一是继续保留高新区原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定,深圳湾园区(原高新区)内协议出让的产业用地,禁止转让或擅自抵押,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破产、清算、自愿或强制迁出深圳湾园区的,应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示范区内土地实行严格管理,合理设置土地竞买人条件,保证产业用地符合发展规划。
三是保障重点产业空间需求,通过城市更新、支持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等方式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力度。
四是建立工业用地和产业用房出租制度,鼓励通过租赁的方式满足创新创业企业的空间需求,租赁期满且项目发展符合预期的,企业可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土地和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