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责任诞生历史介绍

2019-01-01  本文已影响0人  狂鸾

15世纪,欧洲大陆兴起了发现新大陆的热潮,人们被各种传奇鼓舞着,希望找一条通往遥远东方神秘而富饶的中国的道路。

1533年,250个英国人每人各出250镑,弄了三艘船雇了200个水手,委托他们沿大西洋向北,找一条通往中国的海上通道。

这200个水手真不含糊,他们一路向北,来到了北极。途中在挪威附近遭遇了特大风暴,三艘船被风浪打沉了两艘,最后只剩下最大的一艘莫斯科威号,他们还是坚持着到了北极。上岸后他们滑雪橇在荒原上搜寻了2000公里,直到遇到了欧洲历史上有名的恐怖大王艾文,才知道此路根本去不了中国。他们用钢笔和墨水交换了艾文手里的貂皮等土特产,“双方都觉得这是一桩很划算的交易”,又千辛万苦回到了英国。

他们没有完成预定的任务,只是证明了北边的路到不了中国。于是他们用艾文的貂皮换了钱偿还了商人们的投资。

250个商人没有跟着他们一道前往,他们知道,既然委托了这200个水手,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信任他们。

水手们接受了委托,他们认为这是250个投资人对他们的信任,唯有恪尽职守方能报答这份信任。所以他们才不辞辛劳,哪怕遇到船被风浪打沉这样的事也坚持不辱使命。没有找到去中国的路算是没有完成任务,因此水手们要把钱还给投资者。

这就是信托责任(trust)的产生。

信托责任诞生历史介绍

公职即公信

从那以后,信托责任成为一种根植于职业经理人内心的基本价值观:公职即公信(a public office is apublic trust)。西塞罗把它解释为,如果一个人担任了某一职务(to hold an office),他就是这一职务上的官员,他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他就应该是负责任的。同时,人们把与这个职务相连的权力放心地交给他,相应地就会期待他能够有责任心地行使这个权力,在处理事务时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

这样的原则后来成了文明社会的共识。

1841年,一艘邮轮威廉·布朗号在北大西洋不幸撞上了冰山沉没了。41位幸存者挤上了一条小船,然而这条小船超载,随时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两天后,为了让更多的幸存者活下来,船员们把14名男性乘客扔到海里,留在船上的是两位已婚男乘客,一个小男孩和所有女性乘客,还有船员自己。当时的法庭记录到:“没有一位船员被扔到海里。他们当中有一个厨师,还是个黑人。”要知道,美国那时种族歧视很严重。

第二年,罹难者家属把船员们告上法庭,联邦法院把这件案子当谋杀案审理。

赫尔墨斯是幸存者当中的一名船员,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为他辩护说,当船沉没于汪洋大海之中时,每个人都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每个人都可以尽心尽力地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不必再去考虑文明社会给予他们的责任。所以,赫尔墨斯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在这奇特而紧急的情势之中扔下乘客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官却不这么看。船员有船员的义务,即使他们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这种义务仍然跟随着他们。

法官的判词里写道:“社会法则的本质将船员和乘客置于不同的关系之中,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宣称,船员的义务就是保护对他们充满信任的乘客,而不是牺牲乘客。”

最后,赫尔墨斯被判有罪。

就是说,信托责任的观念排斥对自我的过分关注,包括滥用权力。几百年的时间里,信托责任的概念延伸到权力的合法性上,人们普遍认为,当拥有权力的人滥权或以权谋私,那么权力就不具备合法性。

滥用权力之殇

正如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在《百年通谕》里指出的那样,“当权力不能被正确地行使,甚而妨碍到他人利益时,它将失去其合理性。因为其出发点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这种利益不是来自于事业的整体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共同积累,相反,它来自于损害他人利益的非法盘剥和投机,来自于对他人之间团结和谐的践踏。这种权力完全是不正当的,在上帝和他的子民眼中,它是一种滥用。”

这种观念本来就来自于宗教。世界上所有的宗教,无论大小,大多都尊崇这样的伦理原则,那就是对自我的过度专注会扰乱心智,让人们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要摆脱自我焦虑始于对自身的反省与检验。正如《旧约·以西结书》里说的:“祸哉!牧人只知牧养自己。牧人岂不当牧养群羊吗?”

2009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中,以雷曼兄弟为首的大企业的高管们就是这样只知牧养自己的牧人。那些身居高位,拿着巨额年薪和花红的人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几乎放弃了自己的职守,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投资人和股东的利益,最终导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

实际上,信托责任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套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更是一种由文化、习俗和日常行为习惯构成的约束机制。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人们在接受每一个信托责任时,并不了解受托人是否能遵守这些约定,但却能够根据经验和约定俗成的做法假定他能够完成委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出乎意料。

信托关系要求接受委托的人将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一来,其行为才能反映出更宽广的诉求、利益和信托网价值。同时努力把他人利益视为自我利益的延展,从而保证他人利益在接受委托人的职务行为中得以实现。这种过程不是强制的和被迫的,更多的时候表现为被委托人的心甘情愿,不用监督,有时甚至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行为。

当然,光有这样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要为责任信托的施行提供基本的保障。甚至,为此制定的法律成了整个市场利得财富机制的基础。它体现在对每一个合约的代理人、合作伙伴、信托人和企业主管及经理所担负的受托责任的具体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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