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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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在整个中国帝制时期,关于“性”方面的正统观念的准则,乃是一种将人际关系当中的得体举止与政治秩序相关联的关于社会控制的意识形态。这种关联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要旨所在。
妻子应当为其丈夫保持的贞节,被视作与孝道和政治忠诚并立的第三种纽带。中国帝制晚期所推行的程朱理学, [2] 极力强调这第三种纽带。
正统观点的角度来看,不当的性交意味着各个相互关联着的不同层面的失序。传统中国时期的法律专家和道德家们自古以来用于称呼性犯罪的那些关键词,均与政治方面的危害有着微妙的关联。比方说,“奸”字既可用来指“非法的性交”,也可用来指政治意义上的背叛,
和“奸”字一样,“私”字也同时具有性方面的含义与政治方面的含义。比如“私通”既可指通敌,亦可指通奸。在中国帝制晚期的法律文本中,“私”与“奸”这两个字常常同时出现,以强调某行为非法或有罪。例如在明代,某些卖娼活动属于合法,甚至是在官方支持下进行的,然而平民“私自卖奸”,即未经官方许可而从事性交易,则属于犯罪。
明清时期的法律专家们在考虑此类问题时,常常援引中国古代的儒家典籍,包括其中那些就性犯罪所作的界定。其中一条常被引用的重要资料来自《尚书大传》。此书是西汉初的儒者伏胜对《尚书》所做的注释。该书中与性犯罪有关的那段文字,所探讨的是古代肉刑中的“宫刑”。宫刑的确切性质,视具体罪犯的生理性别而定:对男性犯人来说,它意味着阉割,而对女性犯人来说,则意味着幽闭,永不可出。伏胜在其注释中阐述宫刑被用来惩治何种罪行时,提供了儒家典籍中关于性犯罪的一种经典定义:“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合乎道德的异性性关系,只能发生在获得相应仪式之认可的合法婚姻当中;若是在合法婚姻之外发生性关系,则会被视为犯罪。
概括来说,明清时期的法律专家们所引用的那些中国早期的典籍,指出了用以界定性犯罪的三大基本要素。第一,性犯罪是发生在异性之间的性交行为。第二,性犯罪是发生在为法律所认可的正统婚姻形式之外的性交行为。第三,性犯罪意味着外来男子对另一男子的血统的紊乱,并因此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了威胁。
女性的社会身份是由她与其丈夫或父亲的关系来加以界定的,而禁止非法的性交行为之举,正是这些男性的利益(更大地来说,还有朝廷的利益)之所在。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女性有权自主决定结婚这一信条,后来引出了西方关于强奸的法律规范中所称的“婚内豁免权”。依据教会法,女性对婚姻的同意必须出于其自愿,但一旦她作出承诺,便无法撤回。此外,夫妻双方一旦结合,就相互负有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婚姻义务”,对此双方均不能拒绝履行。
至雍正朝晚期,当时法律便规定主人应当为自家那些已成年的婢女安排婚配,并禁止主人与任何附属于其家的已婚女性发生性关系。此外,若主人和他家中的某位未婚婢女发生了性关系,则该婢女便自动成为他的家庭成员,至少在法律上被视为某种次等的妾。
在清代精英阶层的日常生活中,主仆间的等级关系仍然相当重要。无论正式的法律规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主人们拥有的特权在实践中看上去并未被大幅削减。
整体而言,中国帝制晚期法律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将适用于良民的婚姻家庭规范(特别是女性贞节)大幅扩展至将女性奴仆也包括在内,进而缩小并最终消弭了那些发生在主流婚姻之外但却为法律所允许的性关系得以存在的空间。借助于雍正朝和乾隆朝早期所颁布的那些重要法令,这一过程在清代得到了加速。尽管此类法令的实际影响仍有待考察,但它们显然是将性道德标准和刑责标准扩展适用于所有人这种大趋势当中的组成部分之一。
就像清代的一些案件记录所表明的,如果良民身份的父亲为其女儿卖娼招揽嫖客,那么他将被惩处,不过其女最终仍将归他监护。
另一种导致夫妻义绝的罪行是“卖休”,即丈夫将其妻子嫁卖给另一名男子。管见所及,最早言及“卖休”之罪名的是元代的法律。元代的法律显然是将这种罪行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不过有些模棱两可。
清代的立法者保留了明律中允许卖妻的规定,并加上一条限制,即倘若本夫将其妻和奸夫捉奸在场,但当场只杀死了奸夫,则其妻“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允许遭到背叛的丈夫卖掉他那位与人通奸的妻子,这种做法符合如下两种考虑:一方面,这使得丈夫能够收回其家庭当初为娶这名女子花费掉的一部分投资(原先支付的聘礼),以用于再婚和过上新的生活; [105] 另一方面,这也能让那名女子在另一个家庭中找到适当的位置(明清两代相当戒惧那些处于家庭体系之外的个体)。
因此我们看到,无论是在非法的卖妻交易里面,还是在经过州县官允准的卖妻行为当中,被卖的妻子皆被视为不贞。妻子事前的不贞行为,使其丈夫有权将她卖掉。即便是在非法的卖妻交易当中,妻子同意自己被其丈夫卖掉,这也表明她在维护贞节的妇德方面有失。她随后与其他男子的性结合,只不过是再次肯定了这一点。
雍正朝时的司法官员还取消了另一种基于身份等级的例外情形(卖娼),以禁止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凡女必归于男为妇”可以说是清代司法实践当中的口号,而这导致“良民”的家庭道德标准与性道德标准被扩展适用于所有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