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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海一粟(十二)

2024-02-04  本文已影响0人  世界有那么多人

本期案例:破坏矿产资源案

案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邵某等5人经共同商议,于禁采区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出售,共计体积两万四千多立方米,价值四十四万余元,其中已销售五千多立方米,剩余由公安机关就地封存。

法院依据被告人量刑情节,结合当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情况,依法判处邵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同时,禁止5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

水沙调控对于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采砂行为扰乱水流动态,加剧河道淤积,改变河床形态,增加防洪隐患。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同时还影响下游城镇的饮用水安全。

本案是在禁采区河道滩地内非法采砂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在禁采区内擅自开采砂土并出售牟利,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而获刑,对于威慑潜在的非法采砂者而言是一个生动的反面教材。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尚未规定“非法采砂罪”,法院对于类似于本案中的非法采砂行为只能按“非法采矿罪”处理。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非法采砂行为,特别是保护重要江河的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刑法中增设“非法采砂罪”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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