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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附加刑是怎么用的?

2019-03-07  本文已影响2人  王翘楚

在刑法中,附加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具体说来总结如下:

1、财产刑(罚金+没收)

财产执行顺序(依次):赔偿被害人;民事债务(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财产刑的并罚问题:“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相同的,分别执行。”注: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应当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附加剥夺:死刑和无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起,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算起。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公安机关

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10年

3、驱逐出境(针对犯罪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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