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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讲座分享:财富传承及保障

2017-06-13  本文已影响353人  75b3565ceb1b

作者:桑尼先生

公众号ID:全球资产配置管家


主办方:盛世传承家族办公室

讲座时间:2017.3.18

地点: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

讲座主题:财富传承及保障


财富传承及保障


1.爱乌能否不及乌--传承如何防范子女婚变?

首先,我们来看看2015年统计的最近5年我国离婚率情况,可以明显看出离婚率是比较高的,这也意味着离婚将会给个人财产带来很多不确定的潜在风险。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

父母对子女的婚前赠与一定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吗?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实际的情况再结合法律规定去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看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见以下图解。

其次,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支持也有以下潜在的风险:

1、婚前赠与?可被推定为赠与夫妻双方,从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子女身故?被子女的配偶继承、控制遗产

3、子女败家不孝?失去对财富的控制

另外,《婚姻法》第十七条也有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要如何应对这些潜在风险呢?

策略1:财产赠与及公证

1、签署赠与协议

2、办理赠与协议公证

3、切记“六字真言”:与其配偶无关

其中,《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策略2:父母出资支持子女买房的规划

方案一:支付全款,单方登记,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

方案二:部分出资,赠与公证,赠与资金为子女个人财产;

方案三:产权共有(即房产证加上父/母的名字),增强父母对房产的控制力;


策略3:子女婚后,父母如何传承股权?

父亲与儿子签股权赠与协议

                    ↓

召开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

                    ↓

父母与儿子去办单方赠与公证

                    ↓

变更企业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策略4:年金保险

策略5:家族信托对子女进行现金支持

策略意义:

1、由一次给付变为长期支付,防止挥霍;

2、信托契约中可写明信托利益是女儿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

3、财富传承附加灵活条件(正向激励、反向制约);

4、实现财富永续在血亲家族传承。


2.终身积累,付之东流--如何设立债务隔离防火墙?

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主,都有个人和企业的债务混在一起的通病,这样很容易导致因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后,不良债务牵连私人财产的风险出现,见下图债务“公私不分”的情况汇总。

如何设立家业、企业的债务防火墙?

1、企业的法律风险制度完善 、企业的法律风险制度完善;

2、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

3、慎用担保责任;

4、股东刑事责任风险防范 、股东刑事责任风险防范;

5、家族信托的提前运用;

6、财产的他人代持;

7、人寿保险的提前配备;

8、家庭财产的境外配置;

9、保险金信托的提前设立 、保险金信托的提前设立;

10 、财富的提前传承;

策略1:资产代持

五类情况常用资产代持:

怕欠债、要移民、要藏富、规避现行政策、身份不变

(请注意:资产代持分为合法代持与非法代持, 从法律上来说,非法代持不受法律保护)

资产代持的风险有:

代持人死亡、代持人债务、实际所有人发生意外 、代持人离婚、代持人恶意处置

如何防范资产代持风险?

对策

1、签协议

2、知情函(给代持人的法定继承人)

3、留证明

4、同意书

5、做抵押

思考:假离婚或签了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可行吗?

(1) AA制夫妻财产协议的管用吗?

(2) 假离婚能帮夫妻避债吗?

注意要点:无论是夫妻财产协议还是离婚协议, 都需要债主书面认可才能分清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以上情况是假设在夫妻双方都对于债务知情之下的。如果是夫妻一方恶意背负的不良债务(如赌债、吸毒欠下的高利贷等),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律不予支持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见以下新增规定。

2017年2月28日新增两条规定: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为一句话,此次详细说明的第24条强调的就是:债务是否真实且你是否知晓。

策略2:终身寿险可以实现--父债子不还

功效:

1、身故受益金为儿子个人财产,不属于高总遗产

2、高总对外债务,无须用身故受益金偿还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有规定:

1、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2、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偿还债务或者赔偿。

《解释三》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 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关键是要指定受益人而不要默认法定受益人,否则将会变成遗产被瓜分掉)

策略3:家族信托的运用

功效:

1、在家业和企业之间起到防火墙的功效

2、信托财产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不会被债权人(债主)保全

4、二代也可以债务隔离

5、实现家人生活长期保障

(提示:1、信托需为他益信托;2、信托需为不可撤销信托)

相关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17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债主)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财富传承很简单吗?--攻克继承权公证难关策略

首先,来看看什么是继承权公证?

释义: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 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 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

但是,遗产继承并没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以下6大难关需克服。

如何应对?以下是相应的策略介绍。

策略1:生前赠与,但是有以下几个风险存在

策略2:终身寿险,相对比较稳妥的方法。

以下是关于遗嘱、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功效的综合对比,供参考选择。


4.狼真的要来了吗?--遗产税规划策略

遗产税真的要来了吗?目前,暂时还只是起草了一个草案,以下是进程介绍。

对内,国家也在慢慢的铺垫建立和完善全国征信网络,为以后的征税铺好道路。

对外,中国也加入了CRS全球追查逃税的行列,境外大网也正在慢慢收紧。以下是关于CRS的介绍,如想进一步了解CRS,可在本人公众号后台输入关键词"CRS"或在下端菜单栏找到相应的子菜单查阅介绍文章。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

以下是目前遗产税暂行草案的征税税率表,供参考。

对于遗产税,大家还存在着以下四大误区:

误区一,我已经移民了,遗产税对我没有效?看看草案是怎么规定的。

2010年财政部《遗产税草案》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解读:只要你是中国国籍的中国人,就算没在中国居住,除非你放弃中国国籍,否则还是要对你在国内的遗产征税)

误区二,我还年轻,遗产税还早着呢!真的是这样的吗?太天真了。

2010年财政部《遗产税草案》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解读:遗产税的追溯期是5年,所以应该至少提前5年准备好遗产的筹划,但是谁又有能力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去世呢?最合适的时间就是现在,提前规划!)

误区三,我有不少财产,孩子继承了再交税?

2010年财政部《遗产税草案》

第十五条 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解读:没门,先交税后才能继承遗产!)

误区四,孩子可以慢慢筹钱交税,不着急!

2010年财政部《遗产税草案》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向纳税义务人发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纳税。特殊原因二个月内无法核实应征税总额及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于税务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解读:想拖时间?想得美,一般五个月之内要完税,否则遗产充公)

对于来势汹汹的遗产税,我们有什么应对策略吗?

目前来说,相对比较稳妥的方法是利用人寿保险工具去配置规划,合理避税。

人寿保险遗产税筹划:

2010年财政部《遗产税草案》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A、捐赠公益的遗产; B、知识产权; C、图书资料;

D、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解读:要提前为遗产税去合理准备好要缴纳的这一笔钱,而不是去逃税。目前来说,人寿保险是比较合适的,确定而且稳妥的筹划工具之一)


5.财富保全与传承应如何着手?

第一步,调整理念与心态。

1、不要关注风险发生的概率,而要清楚能否承担风险后果

2、提前规划远胜于事后补救

3、幸福与不幸相伴才是人生常态

第二步,关注可能的潜在风险。

第三步,找出自己的需求和确定好规划目标。

第四步,借助专业的平台提前去做好相应的规划服务。

如有相关法律和保险、遗产税等规划服务需求的朋友,可以加桑尼的好友咨询相关服务方案,谢谢。

以上是由桑尼听课时所记录的笔记整理编辑而成,仅供参考学习,希望在理财规划的这条路上我们能一起学习成长,规划好自己的人生。

以上内容为桑尼先生原创,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同看法也可加我好友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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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尼先生

CFP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持证人,拥有基金、证券、保险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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