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论》读书笔记(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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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本文已影响0人  白色石南

《知识论》读书笔记五十

2022年10月17日

3,东西、事体与事实

用句子表示的事体和用名词表示的东西,都是事实,但在这一点上二者分别似乎很大。

用句子表示的事体显而易见是事实。

就东西之为东西说,似乎不是事实,但从逻辑上和文法上谓词的用法的分别来说,用名词或指和指词所表示的东西也是事实。

五:变

A:变的定义

1,所谓变

一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上的不同为变。不说关系不同,一是因为习惯,另一原因是关系不同,不一定性质不同。

有些性质的不同要从直接官觉中去发现。

2,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关系维持着的性质是内在关系的关系质(内在关系相同,性质才能相同),可以从关系的不同间接的知道性质的不同。

一东西在任何时间不至于完全不变,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变性质不是性质本身的改变

一件东西不只是以性质之下的所与,变是一种东西改变了它的性质,从本然的现实着想,变是个体的变。

从所与或从个体说,变是东西或个体变更了他的关系或性质,而不是关系或性质本身变了。

4,统一性有时发生问题

多数情况下,一件东西变更某性质或某关系,而不变更它的统一性。

实际上的变更总是部分的变更。

部分的不变,一件东西的统一性不至于发生问题。

因为事体有统一性,所以有时可以官觉到变更的历史。

分两种情形:①不能官觉到变更的历史,但有许多原则以供推论,如此,统一性依然保存。②没有官觉到变更的历史,又无原则或自然律以供推论,此处较为麻烦。但若不从官觉或知识着想,一个体在时间上有性质的不同,他就变了。

B:变不可能的说法

1,变这一意念的困难

在本段谈变这一意念的困难。

一件东西,未变,他是本来的东西,变了,就不是本来的东西了。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此,一件东西变了,他就是他自己又不是他自己。此情况下,变当然是不可能的意念。

2,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

作者举例红、绿的改变予以说明。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红的东西不可能变为绿的东西,也不可能变为黄的东西,也就是说红的东西根本不能变,由此类推,任何东西都没有法子变。此所以变根本不可能。

3,对于第1条的批评

第1条说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是,没有变,如果不是,则有前后两件东西,彼此是彼此,就无所谓变。

如果“自己”的意义是同一的,一件东西虽变,他不至于就是他自己又不是他自己,就是说变更这意念不至于有第1条所说的不可能。

4,绵延的统一的东西

以上说法要有在时间上的绵延性的东西,即是说有关系与性质的统一性地,在官觉上不容易确立。

前文曾提到认识东西是直接的,而非靠关系一致性质相似推理而来,也就是说,只有官觉者与认识者才有此能力。

作者认为一件东西变成另外一件东西的过程中有别的东西贯穿其中,这已超出官觉范围之外,只需承认所与中有东西既可。

5,贯穿时间的东西改变它的性质

所谓一件东西的变不是它的性质的变,而是他变了他的性质。

改变了某一性质而本身的同一或统一性没有因此取消。

承认有贯穿时间的东西,第2条的困难也就解决了。

C:变与呈现

1,同一官觉或正觉中呈现或所与的变

两不同的所与上的变:①两次不同的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②一次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

第①种在官觉上有间隔,这这那那的统一性都发生官觉上的问题,这不是变更本身的问题,不提为是。

只谈一次官觉中的所与的变更。

2,相对的变和不变是彼此的标准

变与不变相得而形成。

变与不变彼此是彼此的标准。

官觉到变或所与中呈现变,要有变的标准,而不只是要官觉者有意念上的准备,也就是要所与中有相当的不变。

3,就官觉说,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变是普有的,“天下无不变的事体”。

一致的变不能官觉到变,颇不容易表示。

要求所与的变是不一致的变,官觉者才能感觉到。

一致的变,从官觉着想等于不变。

从官觉谈变,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4,完全的变不能官觉到

变,不一致,也不完全。

一所与区内的所有的所与都变,并且都不一致的变,可说这一区的所与完全变了,存在可能与否的问题。

在完全的变的假设之下,没有居据,没有川流,没有东西,没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就所与说是两套完全不相同的两套所与,此时的变说不通。

在本条所说的完全的变更中,变等于没有变,因为任何绵延的统一性都已取消。

5,官觉到的总是相对的变和不变

完全不变或绝对不变的所与也许有,不讨论。

要求的是所与中有相当的变,有相当的不变,有相对的变,有相对的不变。

变不限制到所与,所与有变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现实有变。

六:动

A:动的定义

1,所谓动

一件东西在时间上连续的占不同的居据是该东西的动,不止是动了而且在动。

动是连续的改变他的关系,此意义上讲动是变得一种。

一件东西在不同的时间,占不同的地方,只表示动了而已。

2,就官觉说,相对的动和不动互为标准

空间上的位置有不同的标准,我们所注重的是经验中这东西与那东西的动。这种动有经验或官觉中的标准。

动,是在不同的时间连续的占不同的居据,不只是说他动了而已。

3,“连续”这一意念的必要

动之所与为动与所谓动了大不一样。

动了是动的结果,动本身是一种历程。动不只是在时间上改变位置。

我们注重的是动这一意念中有连续这一意念,且非有此成分不可,否则动会成为一串不动的状态。

4,不同的动

动可以分很多种,在此不讨论。

只表示动也是接受方式,引用所与上去,所与中也有这样的动。

B:动的可能性问题

1,动这一意念的困难

动有可能与否的问题。

对于动这一意念的批评很多,如动不可能的二难推论。对于这一说法的理由,作者认为似乎是某一心理态度。

2,以静摹状动

二难推理后件说一件东西或者在他所在的地方动或者在他所不在的地方动。“在”是一种习惯以应付静的东西的态度云应付动的东西。

一件东西有静的在法与动的在法,这两在法和所在的地点都不一样。

我们习惯于静的在,很容易把动的分析成一大串的静的在,把应付静的东西的态度转而引用到动的东西上去,此所谓二难推论。

如果一件东西能动,他一定在他动的地点动,如此,便无问题。

3,飞箭不动这一说法

二难推论中以静释动的习惯在所谓飞箭不动的说法中也有。

飞箭不动这一说法在此不详述。

只需知道的是一样存在以静释动的习惯。

4,动这一意念的困难恐怕没有解决

动方面的许多问题是就动这一意念发生的,而不是否认动这样的事实。

上面第2、3条并不能解决动的问题,已静释动,动就不可能,就说不通。

对于有以静释动的心理习惯,我们意识到并取消此习惯,困难就不成其为困难了。

C:动与所与

1,以两重限制为条件的讨论

①只谈一时间之内的官觉,②撇开官觉者的动,所与的动是不随官觉者的动而动的所与的动。

就官觉者说,可以说是所与独立的动,包括一区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不随官觉者的动而动。

2,所与中相对的动或不动

动与不动,或方法不同,或程度不同地动,彼此相得而形成。

在短时间内,官觉者可以完全不动,一切是静的,我们决不会感觉到动,也决不会感觉到所与的动。

要能够官觉到所与的动,所与中得有相对的不动,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动。

3,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的问题

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不一样。

完全的动难于假设,不能想象。

要官觉者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就不能只是一致的动,也不能有完全的动,它非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不可。

4,动和三面积的空间

所与中有动而且能够官到的动,这个动的问题是居据的问题,也是空间的问题。

现有的三面积的空间感觉,一方面要靠官觉者本身的动,另一方面官觉者空间感也靠所与中有可以官觉到的动。

七:本章所论的接受方式

A:静的安排

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

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与的大纲,有这种安排,所与对于官觉者就有这种意念上的秩序。

2,经验与理性并重

所与中本来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一方面有官觉者的所觉,另一方面就所与之为所与说,它的确又是无“名”的。

我们不但注重经验(所与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而且注重理性(所与对于官觉者有意念上的秩序)。

纳所与于意念结构之中,使所与对于官觉者得到一种条理化。

3,以这些意念去接受所与就是部分的“觉”

有经验,有意念的官觉者能从所与中学到许多东西。

4,觉到所与的关系

以关系或关系中的许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

性质与关系同样重要,性质与关系的重要毫不相干。

5,化所与为经验

引用东西这一意念于所与,也就引用了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和居据上的疆界这两意念到所与上去了,性质、关系、东西都是意念上的安排。

这些只是静的安排。

B:动的安排

1,所谓动的安排

所谓动的安排是说所安排的所与是动的所与,变更的所与。

2,动的安排就是官觉到变动

所与中有变,有动。一方面是说有呈现或所与,另一方面是说有意念去接受,会觉着变,觉着动。

3,以上已经化形色状态为综错杂陈而又有条理的事体

用不同的事体去接受所与,接受之后在所与中觉着许多的事体发生。

所与中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就成为官觉者意念中的综错杂陈而有条理的事体。

4,秩序问题

若没有意念上的工具去应付去接受当前的所与,会感觉到乱(相对的没有秩序)。

如果官觉者有经验有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就有官觉者意念上的秩序。

在动的安排和静的安排合作之下,所与就成为日常生活中耳所闻,目所见,手所触的有动有静的世界。

C:章后语

1,以上不只是起名标价或点货

本章先给意念下定义,也表示此定义下的实在,没有重复的表示怎样从所与中抽出意念。

2,以意念引用于所与也就是以图案引用于所与

意念有图案有结构,能用意念去接受呈现或所与,所与中就有该意念之下的东西,该东西也就纳入某图案或结构之下。

以某一方式去接受所与,也就是以别的方式去接受所与。

3,传达所与

以意念接受所与,也能以意念去传达所与于同类中之同语言的官觉者。

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与,差不多是没有的,也不能传达。

传达有比较的直接与间接。

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止于给所与起名字而已。

4,以后不把所与和意念联合起来讨论

本章意念是接受的大纲,将这种大纲引用到所与上去,所与对于官觉者就是有这种大纲的秩序(只是秩序的大纲)。

以后的讨论不用本章的办法(只就意念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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