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专利技术等属于技术成果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两个交易的结合,一个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二就是用转让所得在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根据税法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数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缴税。因此,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4月1日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财税[2015]41号文)。
(二)应税项目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5]4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1.收入确认时间
财税[2015]4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资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3.合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案例-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张某与李某经协商后,准备合作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以其在某写字楼拥有的办公房产按照市场价值300万元作为出资,李某以现金200万元出资。
李某的办公房产是他在5年前购买的,当时实际花费支出是120万元。假定该房产在过户到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支付了评估费等税费共计30万元。
问题:计算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5]4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相关规定,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300-120-30)×20%=30万元
(四)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1.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2.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分三种情况确定纳税地点:
(1)以不动产投资的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以股权投资的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非货币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1.分期缴纳的税法规定
财税[2015]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纳的前提是,“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如果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同时还有现金收入的,应将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5个公历年度内(含)”不是指“周年”。例如,李某在2019年3月15日发生了一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那么,李某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2019年至2023年这5个年度内分期缴税,最迟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在这里的2019年是算一个年度的,因此分期的时间是不能从2019年3月算到2024年3月的。
2.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财税[2015]4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20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六)纳税申报
1.自行申报
2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申报纳税
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0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虽然20号公告明确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被投资企业不是扣缴义务人,但是被投资企业确仍然负有报告义务。
20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适用选择性优惠政策
本来技术成果也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对外投资入股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
但是,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技术成果,与一般的不动产或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也有很大不同,国家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因此对其专门规定有更加优惠的政策。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或者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有两个条件:一是入股的对象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是100%的股票(权)。如果被投资企业还有其他现金对价或者除股票(权)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作为对价的,就不能适用选择性优惠政策。
一般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只有在“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才可以选择分期缴纳,期限是在5个公历年度内。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具体时间并无限制,完全是超过非货币性资产的时限额的,只要不转让股权就可一直递延下去。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界定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三)技术成果投资取得股权后上市再处置股票的处理
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因获得非上市公司实施条件的股权激励而选择递延纳税的,自其取得股权至实际转让期间,因时间跨度可能非常长,其中会出现不少变数。如果公司在境内上市了,员工持有的递延纳税股权,自然转为限售股。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相关税务处理应按照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三个方面:一是股票转让价格,按照销售股有关规定确定;二是扣缴义务人转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即证券机构),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获得技术成果的企业只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税务机关,无须继续扣缴递延纳税股票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股票原值仍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确定。也就是说,转让的股票来源于股权激励的,原值为其实际取得的成本;来源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原值为技术成果原值。如果证券机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有出入,个人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向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清算。
(四)转增股本或以股权对外投资的处理
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根据相关规定,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但是,个人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发生转增股本的,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因递延纳税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个人以股权进行对外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可以分期5年缴纳。但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所得选择递延纳税的,个人再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则须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期缴纳税款。
(五)递延纳税股权转让的处理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六)享受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七)递延纳税备案
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3项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案例-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李某2019年3月以其所有的某项专利技术投资作价100万元入股A企业,获得A企业股票50万股,占企业股本的5%。若李某发明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0万元,入股时发生评估费及其他合理税费共10万元。假设后来李某将这部分股权以200万元卖掉,转让时发生税费15万元,李某应如何计算纳税?
【解析】李某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有两种税收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原有政策,在入股当期,对专利技术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当期或分期5年缴纳;二是按照新政策,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时不计税,待转让这部分股权时,直接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的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1)按原政策计算:
李某技术入股当期需缴税,应纳税额=(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14万元
转让股权时李某也需缴税,应纳税额=(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20%=17万元
两次合计,李某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1万元。
(2)按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计算:
李某入股当期无需缴税。
待李某转让该部分股权时一次性缴税。转让时应纳税额=[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5万元]×20%=31万元
虽然政策调整后,李某应缴税款与原来一样,但李某在入股当期无需缴税,压力大大减小,待其转让时再缴税,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流。
【案例-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后处置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资料接【案例-2】,若李某选择递延纳税后,李某最终仅以40万元合理价格将股权卖掉,假设转让股权时税费为5万元。则转让时李某该如何计税?
【解析】根据递延纳税相关政策,李某转让股权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技术成果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虽然李某的股权转让收入较当初专利技术投资时作价降低了,但其仍根据股权转让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李某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风险大大降低。
应缴税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