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经营债务与“共债共签”分析

2018-10-07  本文已影响0人  a565b96870bc

所谓“共债共签”源于哪里?又是什么意思呢?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7〕4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共债共签”主要指夫妻共同债务,要夫妻共同签字的意思。主要来自上述法条中的第一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ab是夫妻,a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债务,b能否以共债共签来抗辩?a所负债务,b没有意思表示就不需要责任?链接:《一方经营公司或投资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对非举债一方的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但是这不代表a经营所负债务,需要b同意或追认对外负债。

主要是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共同生活

(2)共同生产经营

(3)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或”字也表明,这3点是并列关系。经营所负债务的债权人需要证明的不是非负债一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是需要证明第(2)点中的共同生产经营。

该举证责任需要注意,不能以未“共债共签”来否认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如果能形成“夫妻共签”当然是更好的了,锦上添花。


【阮道明律师18396530730】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