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法律常识而努力
这篇文章是对法律常识做的摘抄纪要,不是书评。法律常识类的书,读起来烧脑,整理出来更难。但是越难的东西,说明触及到了你的知识白板,尝试着去理解,去学习,会丰富你的知识面。
写作是比读书困难十倍还要多的东西,难就难在看完一本书,回顾作者所写的内容,整理出纲要主旨,用自己的语言写出来,之后再反复修改。
写作需要一气呵成,半途而废或者换个情景写已不是刚开始要写时那样,所思所想如泉水一般倾泻而来。整理摘抄纪要的好处是可以断断续续地整理,但它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不被打扰,我用了一周的时间花早起时间来摘抄,边摘抄边复看书籍第二遍内容,整理出如下概要:
本篇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十八个小节。这些小节是根据书中的案例,经读完前后合计,用逻辑递进关系顺序排列,有助于大家理解。
整本书中的精华,就在下面了。来,我们一起去学习。
一、遗产继承篇
1、继承的方式有三种: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三种遗赠方式的排序是,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承其次,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嘱不能排除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继承份额,这是法律对这类群体的特殊保护。意思就是,遗嘱虽然是个人立下的,但不能有失去公允,这是法律不被允许的。
2、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写,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写,由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字,注明日期。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下应用,至少两名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3、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前后订立多份遗嘱的,以哪份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继承人有权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养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可以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财产。(但有条件)
引申至《继承法》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相互之间遗产继承的权利亦不复存在了。
但在特殊情况下,被收养人被送养后,由于血亲关系对生父母尽到抚养义务的,除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外,还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但此时,被收养人并非以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并不具有同其他法定继承人同等继承权。
继父母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的概念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收养篇
收养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1)收养人须无子女
2)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父母离婚后,养子女的抚养教育该有谁承担?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权利与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便是养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要对养子女给生活费直至子女成年。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父母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小孩被收养,后父母重新出现,孩子何去何从?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离婚篇
8、一方可否以性生活问题为由离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得到法院认定可以判决离婚。
9、一方失踪或死亡,另一方如何离婚?
双方一方死亡的,无须离婚,法律认为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一方失踪的,必须通过起诉离婚,有两种处理办法:
另一方先到法院对失踪一方申请宣告失踪,再向法院诉讼离婚。失踪满两年后,其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受理后会发寻找该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经三个月公告之后,法院即可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此时,另一方再以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另一方可以不先申请宣告失踪,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被告无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即可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辞职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离婚后,发现有未处置的共同财产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算起。
婚姻财产和家庭关系
11、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即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与其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存在的,以一方财产清偿。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该约定的,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支付债务。举证责任分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引申
关于夫妻婚前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认定其效力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订立协议是否平等自愿。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协议,则协议无效。例如,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其实对方都这样了,你这样做也没有任何意义)
2)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例如,如果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得提出离婚等。这种内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无效。
3)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不认可其法律效力。例如杭州某案例,丈夫出轨,必须在广场罚跪8小时。法院否认该协议。(说出去,法院没面子)
总之,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应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可执行性,它就是有效的。为慎重起见,最好是将该协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协议,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12、一方父母出资为首付,并贷款买房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当事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除外,婚后当事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除外。
明确表示需要证据,例如,做公证表示只归一方所有。
婚前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只有一方名字时,法院将房屋判决归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只剩下对房屋增值部分的求偿权。
13、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后又增值的,房产及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鉴于不动产交易多为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且办理房产证周期长的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归属时,法院一般不以取得房屋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房屋期待权为依据。一般而言,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属于共同所有。这要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具体分为: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该房屋价值增长,则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的一方享有补偿权。而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的增值部分,则应属于原该房屋所有人所有。
亮点案例
14、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所得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在婚后全部用于购买房产,只是财产形态在婚后又一次发生了变化,仍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申
15、若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不能随意支取,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如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积金购买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父母为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生活的子女。
范围界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
子女进入大学后,绝大数已经满18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社会为大学生提供了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父母可以完全拒绝为子女提供抚育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性、伦理的要求。(感恩大学期间为你无私资助的父母)
17、母亲改嫁后,子女还有赡养的义务吗?
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人尚有子女,要求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18、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如确实发生了需要与外国公民结婚的情形,原则上现役军人只能选择退伍或改变工作性质的方式来解决。
现役军人需要部队同意才能结婚,而且申请结婚有手续规定。(找个非现役军人作为对象,没有这些麻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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