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之“遗嘱继承”

2020-03-10  本文已影响0人  曹铭澳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特点: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

缺点: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易产生争议。

订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胁迫等容易被提出异议,产生纠纷。


当前在我国,有效的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

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其他的形式都不可以更改、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

遗嘱公证也并不代表就能顺利继承。

当遗嘱生效后,继承人还需要拿着公证的遗嘱再进行继承公证,公证后才可以去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在继承时,即便有公证遗嘱,也会出现因为各种情况导致遗嘱无效。


来看一件案例:

张某是张老爷子长孙,老爷子去世前到公证处立下遗嘱,由张某继承自己的京城四合院,所有子女不得干涉。

2018年初,张老爷子作古,张某回国处理后事后,因即将毕业,遂匆匆赶回学校继续学业。半年后毕业回国。

在与姑姑、叔叔协商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该四合院价值过亿,姑姑、叔叔希望获得适当补偿,要求张某支付每人500万元。

后协商无果,张某持公证遗嘱起诉至法院,却被告知因其未及时主张权利,已丧失继承四合院的权利。

张某很纳闷,为什么自己突然就丧失了继承权利?


其实,这是因为张某并不是张老爷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老爷子通过遗嘱将财产交由张某继承,在法律上称为遗嘱遗赠继承(简称遗赠)。

而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若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因为遗嘱而导致的遗产纠纷案实在是太多了,举不胜举。而遗嘱制订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法律事务,它需要考虑的事项非常多,且遗嘱在被继承人百年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稍有不慎就会遗患无穷。

关于遗嘱继承今天就先聊到这儿,后面还有一种传承方式,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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