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余二(四)

2018-11-21  本文已影响0人  画余

看到王泽鉴先生的为区别基于给付行政而提供的给付或服务究竟为公法行为亦或私法行为而举之案例,忽而自己想到了数月前心中产生的疑问:为什么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如此详细?答案(在笔者看来)可能是比较注重司法实务,特别是司法判例,以此为标准,纳入成为法,此行方能达到法律较为详细、完备的效果。也是在此意义上,所谓的大陆法与判例法也就一定程度上没有那么明确的界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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