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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企业经营目标没有完成,那么本年年终奖金不发放合理吗?

2021-11-15  本文已影响0人  悦读职场

众所周知,在我国很多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是没有年终奖的,还有很多企业是有各种奖金的包括年终奖。发放的形式也有所不一样,但是有的单位年终奖会在本年度发放,但有的单位为留住人才年终奖会在次年发放。那么薪酬结构中规定无年终奖的,不发倒也无妨,因为年终奖本就是法定强制执行的奖金,但是如果某家企业中薪酬制度中本就有年终奖那么有的时候经营情况不好不发放,是否合法呢?我们看以下案例:

【案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研发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和年终奖组成。其中,年终奖约定不少于2个月的基本工资。2020年,年底核算,该企业实际亏损500万元,无力支付研发部门员工的年终奖。员工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本年度年终奖。在庭审过程中,企业辩称,企业《薪酬制度》也规定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业决定发放。企业也出示了向员工公示《薪酬制度》的证据。本案例中,员工能否胜诉?

一般而言,公司的薪酬结构包括,薪资,福利,奖金三部分,奖金的发放和考核相挂钩。公司研发人员的奖金,往往设置项目奖金,产品研发奖金,专利发明奖金等专项奖金。如果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和员工进行了约定,但是因为效益不好,不发放的话,除了引起劳资风险,也会引起员工不满情绪,导致对公司对不认可,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最终引起人员不稳定。

本案例中,员工的要求是合理的,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对方的要求。《薪酬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它适用范围是企业和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是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仅在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发生效力。根据一般的法理规定,当特别约定与一般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约定。因此,本案中企业的《薪酬制度》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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