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

罗马书信息第三十一讲:灵与肉体的交战

2019-01-03  本文已影响7人  主的小羊戴连军

【罗7: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罗7: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罗7: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罗7: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罗7: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罗7: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罗7: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罗7: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罗7: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 神的律;

【罗7: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罗7: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罗7:25】感谢 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 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今天学习罗马书七章十四至二十五节的经文。这段经文,圣经我们标是“灵与肉体的交战” 

一:灵与肉体交战

罗7:14-20节“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查考这段经文之前,我们先来明白“灵”的意思和“肉体”的意思。十四节中的“灵”是指“圣灵”。我们基督徒所信的是三位一体的真神,三一真神是指圣父、圣子、圣灵,圣灵是三一真神的第三个位格,圣灵本身是神,与圣父、圣子同尊同荣。主在世时说,约十四16-17: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赐 给你们一位保惠师, 叫他永远与你们同在。就是真理的圣灵,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为不见他,也不认他。你们却认识他。因他常与你们同在,也要在你们里面。圣灵内住在每个基督徒的内心,再看主耶稣的话,约十六7-8:然而我将真情告诉你们。我去是与你们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师就不到你们这里来。我若 去,就差他来。他既来了,就要叫世人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

我们再来看“肉体”。 第一,指身体,也就是可以触摸的物质的血肉之躯,又称“身子”(林前5:3;12:12),通常没有邪恶的含意。第二,是指人堕落后,带有罪性的败坏的旧生命。中文又译为“情欲”(加5:17),极少数地方译作“血气”(彼前1:24;弗6:12)或“血肉”(林前15:50;来2:14);在不强调其败坏之意思时,则常以“肉身”(约1:14;3:6)称之,其实在原文都是同一个字。

律法是属乎圣灵的;但人是属乎肉体的,人心中充满了各样的邪情私欲,人给罪作奴仆,是已经卖给罪了。每个人的身上都有善恶两面:一方面,人是按神的形象和样式造的,人身上有从神来的善良本性,神又把良心放到了人心里,人遇到事情时,良心会告诉他对与错,正如人平常所说,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另一方面,人又从亚当的时候就犯了罪,每个人从一生下来,身上就有了罪性,有了罪的潜伏,当遇到事情时,虽有良心的判断,各种私欲却和良心较劲,最终选择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以至于作出了罪行。

罗7:14-20节是保罗的亲身经验,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过的经历。对于这种经验,保罗用一句话总结出来: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他说: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关于“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圣经中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彼得的三次不认主,可十四29-31:彼得在立志为善的时候,立的志很坚决:众人虽然跌倒,我总不能。在主耶稣告诉他要三次不认主的时候,彼得又更坚定了前面的志向:我就是必须和你同死,也总不能不认你。我们再来看后面发生的事情。可十四66-72:彼得果然是行出来由不得他自己,不过彼得有我们该学习的一个优点,就是悔改:他思想起主对他说过的话,就哭了。但愿我们能学习彼得的悔改,当我们能为所作的事悔改时,主必会赐给我们力量,使我们力上加力,恩上加恩走前面的路。  

二: 犯罪的律把我掳去  

罗7:21-23“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我们先来看“律”这个字。新华字典对“律”的解释是:法律,规则。今天世界上说的法律,圣经上称为律法。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为了规范人的行为,为了人能生活的更好,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使公义能彰显出来;律法是从神来的,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赐下律法,为了人能更好的生活,律法彰显了神的公义。法律和律法有一个不同点:法律在不断地修改,以求更好,更完善;律法却是不变的。经上说:到天地废去,律法的一点一划都不会废去;主耶稣基督来到世间,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另外,“律”字当动词讲时,有“约束,捆绑”的意思。保罗说: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 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保罗所讲的,也是我们的经验。这里提到了几个词:“神的律”,“另有个律”,“心中的律”“犯罪的律”。虽然是四个词,但实际是指两个 。“心中的律”就是指“神的律”,“另有个律”就是指“犯罪的律”。“神的律”就是神的规则;“犯罪的律”就是罪的规则。人生活在这世界上,不犯罪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的身体由不了我们作主,是已经卖给罪了。罗6:20:因为你们作罪的奴仆的时 候,就不被义约束了。基督徒也会常常有保罗这经历,“我是喜欢 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们也会像保罗一样说出一句话:我真是苦啊。

徒5:1-11节记载 亚拿尼亚既想得主的恩典,立了善的志向,又有私欲存在心里,私自留下了几分价银。彼得说: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 我们思想:遇到事情时,自己是该顺从圣灵呢?还是该顺从私欲呢?

三 :靠那加给我力量的主

罗7:24-25节“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 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 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我真是苦啊!”这是每一个有心向善的人,经过屡战屡败,在挣扎痛苦的深渊里,从内心深处发出的感叹。“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谁能救我”这句话表明了对自己的绝望,承认凭着自己万无可能从这境况中得着拯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表明说这话的人已经从经验中找到了症结所在,问题的根源乃在于这身体,故只要得以脱离这身体,一切都会迎刃而解。

当保罗写《罗马书》的时候,杀人的凶手,是用一种很特别并且很可怕的方法来刑罚的。它的方法是将被杀害之人的尸体,绑在凶手的身体上,头对头,手对手,脚对脚,这样将死人绑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为止。凶手可以随意到那里去,:但是他无论到那里去,他都得带着被杀之人的尸体。还有甚么刑罚比这种更可怕的呢?保罗就是用这种刑罚来作例证。他好像被绑在死尸上,无法得自由。他无论到那里去。都受到这可怕重担的阻碍。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说:『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 然后他忽然醒悟过来,他绝望的呼喊,变成赞美的诗歌。他已经找到了问话的答案:“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就能脱离了”这五个字。这里的意思是说,“感谢神”,是祂赐给我们一条蒙拯救的路;“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承揽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们自己作甚么,我们只要放心完全交托给祂,祂要负起完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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