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规定
知识点:
【理解】抵押权的规定
一、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务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动产)
2、抵押的效力
《民法典》第389条(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权转让的条件:通知)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07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408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抵押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13条(抵押权实现后的财产归属)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14条(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都登记的:登记时间-债权比例)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登记>未登记的)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都未登记的:债权比例)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