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情感”意义---于欢事件
我一直认为,“法律”与各种司法机构,它存在之初是广大人民为了维护他们的情感利益而授权创建的相关条文与机构。也就是说,它是人民的法律,由人民统治,而不是统治人民的工具。
在于欢这件案子上,情与理产生了极大的冲突,然而这冲突本身就是个很奇怪的存在。在各种报道的文字里,都没有详细报道究竟是哪种极端手段侮辱了他的母亲,可是所有人几乎都能想到当时毫无人道的场面,几乎都认为死者该死,于欢没有做错。然而在法官判决里,却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理由也毫无错处可言,有理有据。可是广大的人民不买账了。在于欢当时所处的情况下,除了手刃,还能做什么?法律在这件案子中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它似乎在某种方面维护了毫无人道的“人渣”,把忠孝的儿子推入了无望的深渊。
回到最初,法律其存在的意义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情感利益。是情感方面的利益,而不是情感和利益。一个人生命的意义应该在于情感,一切外在的物质都是为了满足内在情感的需要。当对方以“极端手段”来侮辱自己的母亲,于欢的情感遭受了极大的伤害,相当于凌迟一般,此时不反抗难道为人子眼睁睁看着亲生母亲被毫无人道的羞辱?然而,法律在这时跳出来了---反抗可以,应该当时就立即反抗,属于自卫,警察都来了,你还反抗,就是故意杀人!我的天,情感爆发就在一瞬间,你要他控制自己的情感爆发点?法官大人,人是可以忍耐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你如何去判断忍耐的限度在何处?况且,于欢当时寻求了法律的保护,可是那时候的法律在哪里?它在文案里,在警车的车轮下,在警察的敷衍里。所谓到房间外去了解情况,作为警察,不能根据当时情景去判断报案人的人身安全,到底其工作专业性体现在何处?这都不是渎职,那何谓渎职?甚至,在很多人看来,警察的不作为才是真正的导火线,直接引发了这场血案的发生。
为人子,如何在当时的情况下忍气吞声等待法律的庇护?可以说,这场官司的判决将会引发人民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是人民一手创建的,却不能被人民所掌控。本该保护人民情感的法律,却是伤害人民情感的罪魁祸首。偷了千万富翁一万块钱的人与偷了贫苦家庭救命用的一万块钱的人同等罪行。法律的判决标准是物质损失,可是情感损失呢?富翁的一万是穷人的一毛,穷人的一万却是生活的全部。想起多年前的“我爸是李刚”,似乎最后也是不了了之了,恶意伤人被一带而过,情急杀人却无情可恕。法律的公正又提现在何处?
说实话,人民要求法律公正,是希望它像“观音”像“玉帝”像“王母娘娘”一样惩恶扬善,而不是口口声声念叨着“于理不合”。法律本该是文明的进步,如今,却更像是迂腐的教条。它应当去迎合人民的情感需求,而不是让人民去无奈服从。我希望,有一天法律变得有“情感”起来,想人民之所想,为人民之所愿,灵活而善变通,不再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更不是“高尚者的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