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节 早期共和国(3)

2020-06-26  本文已影响0人  llRO

2.公民间的等级斗争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两个所段:

第一阶段:前494-前367年,平民以保护自身切身利益作为斗争的主要目标;

第二阶段:前367-前287,平民对政治权利争取。

①保民官的设立

前494年,平民不堪忍受债务奴役集体撤离来到离罗马不远的“圣山”准备另建国家。罗马因此实力大减(有被邻国吞的并风险)

贵族让步,减轻债务负担,允许平民选出保民官和营造宫,以保护平民的利益。初为两人,后发展为10人。有权否决执政官和元老院提出的对平民不利的任问决议(一表否决权)。保民官的设立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中的重大事件(没有流血事件发生)

②《十二铜表法》

习惯法,解释权和司法权操纵在贵旅祭司手里。

成文法,前450-前449颁布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反对贵族的一次胜利,也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0+2,立于广场)。(是西方法制的渊源)条文众多,内容广泛(习惯因素,有“以牙还牙”的成分)第一次用成文形式规定了公民权利和义务。

③坎努利乌斯法

前445年。正式废际《十二铜表法》中平民 不能同贵族通婚的有关条款。消除贵族平民间的血缘差别,承认二者社会关系上平等,为罗马平民和贵族进一步融合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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