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投融资】以形式多样的非法集资议金融监管体系之完善(上
关键词:非法集资,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其并非刑法当中的罪名,是多个刑事犯罪罪名的合集,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改革开放至今已三十余年,金融业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已从传统的金融机构发展至各类新兴金融。2017年7月14日至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对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体”的金融工作主题做出了重大部署;国务院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显示了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决心。在供给侧改革、金融脱虚向实的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发展将经历一个严控风险、严格监管的时期。
当前我国金融业和类金融业发展突飞猛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副反应,其风险点多面广、乱象丛生,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在增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管机构欠缺对结构复杂、责任重大的新兴业务进行主动监管的意愿;同时,不同监管部门对跨市场创新业务及综合经营金融机构的协调监管难度较大。近几年来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一度成为金融创新的代名词,例如移动支付、手机银行、互联网理财等,给予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便利带来裨益。然而,互联网金融领域也问题频发,不少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打着创新名义,以互联网理财名义募集资金,涉及金额巨大,对金融秩序和民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已获得新常态下的投融资法律解读-陈树芬律师授权转载#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具体通过以下手段体现:
(一)混淆投资理财的概念,利用新名词进行迷惑。例如,利用“电子(纸)黄金“、“区块链”、“网络炒汇”等本身并不违法的具有高技术、新概念特性的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作为假称,通过签订变相的专卖、代理、加盟连锁合同等方式,骗取投资的;
(二)利用项目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分割转让、转租的方式开发“基地”、“园区”、“养老地产”等,还有以矿产资源开发等为形式,进而非法集资的;
(三)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例如,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突破发行计划、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或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甚至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承诺未来挂牌或上市后兑换为上市公司股票;
(四)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规定,发放“1平方米产权证书”;
(五)宣城自有公司或代理的某公司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全国性股权市场、交易所“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宣传“上市”后将产生资本爆棚式的股权增值回报,甚者还会承诺固定收益;
(六)利用民间会社的组织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的;
(七)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例如,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或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或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或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等;
(八)利用传销、微商的形式非法集资。例如,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规定,以微商购买创始人、级别代理商形式非法集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等方式等;
(九)民办学校违法收取教育储备金、储值免费送课程。例如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规定,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称为“教育储备金”,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
(十)交保证金商品免费送。例如,违反工商管理部门和物价监管部门规定,以不计成本铺市场、消费者消费习惯养成为形式,仅需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即可每月获得与保证金等额甚至超出保证金金额的商品,保证金缴纳越多免费商品获得越多;
(十一)私募基金形式。例如,违反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利用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资格,非法增信、虚假项目募资募资后转贷给p2p或小额贷款等高风险行业、期限错配、募新还旧;
(十二)钱币或者文物等实物投资形式。例如,投资者购买特定形式钱币或文物后,出售机构承诺未来以保本保收益形式回购;
(十三)利用众筹模式非法集资。例如,利用虚假项目、名义或主题实行众筹,或者众筹得资金后私自挪用未用于发起目的。
作者:陈树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管委会副主任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