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解释,除了对被负债、假离婚的规定,还有哪些新解释?

2018-01-18  本文已影响0人  有律

前方高空预警!有重磅炸弹来袭!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历来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曾几何时!为了躲避债务,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假”离婚仍历历在目。夫妻二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这种“老赖”行为,没有足够证据,权益人是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

2003年,针对在实践中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情况,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这条规定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在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也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很多离婚案件,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典型的案例比如,女方要与男方离婚,这时,男方突然说:“咱们当时离婚的时候,我跟我姐借了10万块钱,你看借条在这呢,还有我们的签字。离婚可以,这些债你也得还。”这是一种很典型的“被负债”,夫妻双方反目成仇,这种经常作为利益争夺的常见套路。

各级人民法院也经常收到了群众的投诉,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益。这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审理难度上也随之加大,关于如何正确处理和认定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特别是近年来各大创业公司的兴起,高额的融资协议以及民间借贷,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量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因为丈夫与建银文化高额的对赌协议,背负了近2亿元债务。事后,妻子金燕表示:“为什么一份我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签字授权的‘对赌协议’,最后却需要我来偿还呢?”类似此次事件不胜枚举,而且很难确认这项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需。人民群众也强烈呼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经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修正,出台的关于夫妻债务的解释让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更趋准确。

仅短短的4条司法解释,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也认可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事后认可包括通过微信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的承认。

夫妻一方在大额借贷的时候,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一方面,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俩人来说,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尽可能的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负债”的现象发生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就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单方以个人名义作出的借贷行为,视为夫妻共同行为,这个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主张这个债务不是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一方,需要找出相关证据来举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的钱,尤其是大额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这个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如果债权人,或者离婚诉讼中欠债的一方,认为这个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将不再适用。

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解释的实施,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解决的依据,是一个利国利民的举措。

注: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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