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开源协议简介
1、GPL协议
最熟悉的应该莫过于GPL协议了,GPL,是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缩写。我们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用免费的各种linux,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种各样的由个人,组织,以及商业软件公司开发的免费软件了。
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 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即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产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还可以享受免费的优势,由于GPL严格要求使用了GPL类库的软件产品必须使用GPL协议,对于使用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商业软件或者对代码有保密要求的部门就不适合集成/采用作为类库和二次开发的基础。
2、LGPL协议
LGPL(亦称GPL V2)是GPL的一个为主要为类库使用设计的开源协议,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类库的的软件必须采用GPL协议不同。LGPL 允许商业软件通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这使得采用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可以被商业软件作为类库引用并发布和销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协议的代码或者衍生,则所有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部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的代码都必须采用LGPL协议。因此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很适合作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协议代码为基础,通过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开发的商业软件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识产权,避免有人利用开源代码复制并开发类似的产品。
3、BSD协议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但”为所欲为”的前提当你发布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则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2)如果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3)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BSD 代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著作权。
3、Apache License 2.0协议
Apache License是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se;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在延伸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Apache Licens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4、MIT协议
MIT许可证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学院,又称“X条款”(X License)或“X11条款”(X11 License),是一份简短而宽松的协议,只提供了版权保护和声明,它授予他人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分发,授权和/或销售本软件的副本的权力,被授权人可根据程序的需要修改授权条款为适当的内容。作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说必须在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
5、MPL协议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简写,同著名的GPL许可证和BSD许可证相比,MPL在许多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方面与它们相同(因为都是符合OSIA认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但是相比而言MPL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之处:
在MPL许可证中对“发布”的定义是“以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也就是说MPL允许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许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对外许可。这些就为借鉴别人的源代码用做自己商业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了一个豁口。
MPL许可证还允许被许可人将经过MPL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同自己其他类型的代码混合得到自己的软件程序。
MPL许可证明确要求源代码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经受专利保护的源代码(除非他本人是专利权人,并书面向公众免费许可这些源代码),也不能在将这些源代码以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形式许可后再去申请与这些源代码有关的专利。
MPL还要求所有再发布者都得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就对源代码程序修改的时间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