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绪论(苏格拉底)
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绪论
苏格拉底开创的这种政治哲学被称作古典政治哲学。直到现代政治哲学在16和17世纪出现之前,古典政治哲学都占据统治地位。现代政治哲学的出现靠的是有意识地与苏格拉底建立的原则决裂。古典政治哲学并不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极其学派的政治教诲,还包括斯多葛学派的政治教诲,还有早期教父和经院神学家的政治教诲,就他们的教诲并非完全基于神的启示而言。
【(哲学先于政治哲学。亚里士多德将最早的哲人称之为“那些谈论自然的人”,所以哲学的原初主题是“自然”。“自然”在这里指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的特性、外形和活动方式,并且这个事物或这类事物不被看做诸神或人制作的事物。自然并非自然而然可以认识,自然必须被发现。自然的发现使得“方式”或“习性”分裂为“自然”与“习俗”。比如,人类自然会说话,但是这个特定的族群使用的这种特定的语言的原因是习俗。这个差别暗示自然的东西先于习俗的东西。正如人们从自然正确与约定正当的差别中可以最为简明地看到的那样,对于古典政治哲学,甚至对于大部分现代政治哲学,自然与习俗的差别是根本差别。)
一旦自然得到发现并且首先被看做与礼法或习俗对立,提出这个问题就变得有可能和有必要:政治事物是否自然,倘若是,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自然?
(考虑这个问题之前,有个一般认为,就是服从礼法就是正义。)
(进一步)所以人们不得不思考,正义是否仅仅是习俗,或者是否存在自然正义的事物?
(再进一步)礼法仅仅是习俗,或者是它们是否在自然之中有其根基?
(再再进一步)如果礼法要成为好的礼法,他们是否必须“依据自然”,而且尤其是必须依据人的自然?
(终极问题)礼法是共同体的基础还是政治共同体的作品:政治共同体是否源于自然?
试图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存在对于人之为人自然就好的东西。因此,这个问题恰恰涉及一对关系,一方面是对于人自然就好的东西,另一方面是正义或正当。简单的选择是:要么所有正当都是习俗性的,要么存在某种自然正确。苏格拉底和一般而言的古典政治哲学对自然正确的发展远远超出了更早的观点。】
苏格拉底是政治哲学的创立者。这意味着他离开属神的或自然的事物,将他的探究完全导向属人的事物,亦即正义的事物、高贵的事物和对人之为人好的事物。似乎苏格拉底的虔敬使得他不再探究属神的或自然的事物,而只探究属人的事物。
苏格拉底借助谈话进行探究,这意味着他从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由于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彼此矛盾,因此,沿着知识的方向超越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或意见本身的整个领域就显得必要。最权威的意见也仅仅是意见,而苏格拉底从习俗或礼法走向自然,从礼法上升到自然。
正是因为人类的礼法有别于神法或自然法,它并非绝对正确或正义:只有自然正确、正义本身、正义的“理念”或“形式”才是绝对正义。
苏格拉底认识到“自然”首先是“理念”或“形式”。他并没有完全抛弃对自然事物的探究,而是开启了一种新的对自然事物的探究——在这种探究中,自然正确还有人的灵魂的自然必太阳的自然更为重要。因此,一个人不了解人类社会的自然,他就不能理解人的自然。
当人们今天说到“国家”时,他们一般认为国家与社会对立。古典政治哲学中没有这个区分,“城邦”的概念早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分。在公民认知的层面上,“城邦”的现代对应物是“祖国”。
知识即美德
道德是城邦的基础,知识和教育是城邦的根本。人们作恶,是因为他们对追求的事物的认识存在问题。知识就是关于美德的知识,只有知道了什么是善,人才能避免作恶。由此,政治家的首要任务就是使公民有知识、有教养,过一种理性的、善的生活。